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91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9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5 17:20:00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00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研究决定,从秋季开学之日起两周时间内,在全省开展2014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4〕9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92448.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学校秋季开学在即,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研究决定,从秋季开学之日起两周时间内,在全省开展2014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秋季学校食堂专项检查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执行《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全面开展秋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以最严格的监管、最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督促学校开展自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一是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学校校长;二是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三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四是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三、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各地要以中小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特别是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为重点,结合学校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店持证情况;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在醒目处;从业人员是否100%健康体检,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规定做好原料索证验证工作,建立原料进货验收登记台帐;是否存在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等情况;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保持整洁,餐饮具和设施设备是否保持清洁,餐饮具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容器等是否严格按规定消毒;是否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食品留样是否有专用设备,并保留48小时以上。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做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复查整改效果。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四、强化应急防控措施,稳妥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

  各地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增强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要健全舆情监测、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危害控制、调查处理等制度,科学、稳妥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心因性因素、舆论误导、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人为扩大事态和社会恐慌。对于学校食堂许可把关不严格、日常监管不到位、责任约谈制度不落实、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未及时上报等行为,上级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4年9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和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

  联系人:胡万国联系电话:028—86631075

  邮箱:474529859@.com

  附件:

     2014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0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