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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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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6 08:56:00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307
核心提示:《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14〕43号
发布日期 2014-08-05 生效日期 2014-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408/2717200.html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
 
  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军供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预案工作范畴。国家、军队、省、市制定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参照市的应急预案,建立本区(县级市)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粮食应急网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防,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应急,战时应战,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相结合,并加强培训与演练。
 
  2 组织体系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主任,市应急办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急办、经贸委、交委、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物价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港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有关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协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属地内互联网监控和有害信息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物价局等单位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市级储备粮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经贸委: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粮食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应急用电。
 
  (5)市交委: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应急供应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粮食公路运输。
 
  (6)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7)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8)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有效供应。
 
  (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市物价局:负责主要粮食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食(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和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粮油、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13)广州港务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应急供应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粮食水路运输。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上报有关信息资料,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市财政局核定市级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县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部门)成立粮食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市及省内、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及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有关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指示启动Ⅲ级响应。
 
  (4)Ⅳ级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 处置措施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2)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区域粮食采购安排。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家申请粮食进口配额,并组织落实。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单位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6)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可依法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必要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储备粮。
 
  (7)组织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的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
 
  (9)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施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2.4 响应降级与终止
 
  粮食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粮食突发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总结评估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置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粮食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3.4 能力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引导相关企业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补充粮食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 应急保障
 
  4.1 储备保障
 
  (1)“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2)“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严格落实市、县两级地方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配备适当比例储备成品粮。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探索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
 
  (3)“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4)“储粮于资金”,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市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市外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5)“储粮于机制”,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推进粮食产区政府及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的工作,加强与产区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协作的长效机制。
 
  4.2 系统保障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制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完善粮食应急年检工作。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粮食零售企业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有效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各区(县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应急定点企业名单要逐级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应急定点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授予牌匾。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定点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4.3 设施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对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加工、供应应急网点给予一次性设施的配备并强化监测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粮食应急工作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预案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各单位的协调联动,提高有关人员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能力。
 
  5.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解释。
 
  (3)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沿用省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
 
  (1)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粮食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广州、深圳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须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7.2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
 
  (1)在1个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广州或深圳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须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7.3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
 
  在1个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两个以上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7.4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
 
  在1个县(区)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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