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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加工使用禽畜类产品及制品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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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8 14:17:42  来源: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11
核心提示:有效防控H7N9禽流感,市局决定在全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加工使用禽畜类产品及制品,现发布关于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加工使用禽畜类产品及制品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4-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tfda.gov.cn/showinfo.asp?infoid=419517387633&infotitle=%B9%D8%D3%DA%D1%CF%B2%E9%B2%CD%D2%FB%B7%FE%CE%F1%B5%A5%CE%BB%CE%A5%B9%E6%BC%D3%B9%A4%C7%DD%D0%F3%C0%E0%B2%FA%C6%B7%BC%B0%D6%C6%C6%B7%B5%C4%BD%F4%BC%B1%CD%A8%D6%AA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有效防控H7N9禽流感,市局决定在全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加工使用禽畜类产品及制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大对加工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场所内决不允许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并且其加工经营场所必须距离圈养、宰杀区域在25m以上。
 
  二、加大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建立和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凭证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加大对具体操作行为的监管力度。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操作,坚决杜绝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特别是禽畜类产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必须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必须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必须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四、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上述要求的,要按《食品安全法》处罚上限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问题,随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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