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餐饮类小作坊)和餐饮类食品摊贩为广大群众的工作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受到全社会的欢迎。但是餐饮类小作坊和小摊贩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也时时威胁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通过“百人百日百家店”措施,对餐饮类小作坊和小摊贩进行为期100天的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为期100天的集中整治,取缔无证经营的餐饮类小作坊、小摊贩;全市餐饮类小作坊、小摊贩持证率或登记率达到100%;每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都有一个非常规范的餐饮类小作坊示范店;全市餐饮类小作坊和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根本好转;广大群众对餐饮类小作坊、小摊贩的满意度有一个极大的提高。
三、整治要求
(一)凡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通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即餐饮类小作坊),都应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具有清洁水源和排水设施;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设备和包装材料;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餐饮类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购进和使用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台账,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加工工艺及加工设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生产经营过程中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
(二)凡是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都应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
从事餐饮类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如下规定:在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三)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和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整治措施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教育阶段(2014年5月20日-5月31日):各县(区)局要按照人员保证、时间保证、效果保证的要求,每个县(区)必须保证10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集中整治,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为集中整治营造舆论,使整治要求家喻户晓,特别是要使餐饮类小作坊和小摊贩生产经营者正确理解集中整治工作的意义和具体要求,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1日-7月20日):餐饮类小作坊和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整治要求,自行整改,主动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或《食品摊贩登记证》;各县(区)局要本着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为餐饮类食品摊贩划定生产经营区域,规定生产经营时段。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餐饮类小作坊和小摊贩的大排查,并登记造册建档,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没有办理有关证照的限期办理;对达不到规范要求又拒绝整改提高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7月21日-8月10日):各县(区)局要按照《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对到不到整改提高要求的生产经营者按照管理办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取缔经营;并按照站站有典型、乡乡有示范的要求,每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都要有一个非常规范的餐饮类小作坊示范店和小摊贩示范点,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达到以点带面确保安全的效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8月11日-8月30日):市局组织对各县(区)局整治工作的全面检查验收,验收主要看各县(区)整治人员、整治时间、整治效果是否保证,是否符合市局提出的“百人百日百家店”的要求,是否达到整治目标。检查验收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特此通告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