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南充市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1号)

关于印发南充市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4 14:19:15  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50
核心提示:《南充市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办发〔2014〕31号
发布日期 2014-07-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anchong.gov.cn/10000/10003/10215/10257/2014/07/31/10110257.s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充市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南充市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一、排查隐患,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一)加强日常监管。规范行政审批,严把准入关。增强日常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对持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组织开展1-2次综合性检查、明查暗访工作,实现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大全过程隐患排查。加大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网络营销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食品退市、召回、销毁等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和消费环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等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整顿

  (一)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对农村地区、校园及周边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治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交叉执法检查,重点排查经营超保质期食品和回收过期食品的行为,消除隐患,净化生产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饲料、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监管,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和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土壤和水污染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开展畜禽屠宰、肉制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违禁物质和禁用药物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贩运病死畜禽及制品、私屠滥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肉和畜禽产品及制品、水产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开展食用油专项整治。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进餐厨垃圾处理场建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等违法行为,斩断“地沟油”非法利益链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五)开展乳制品专项整治。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严查乳粉标签,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六)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虚假广告查处力度,巩固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成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七)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治理。完善网络食品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不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驻南充办事处负责,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八)开展酒类专项整治。全面整治酒类市场,规范标签标识使用,依法严厉打击以非固态发酵酒冒充固态发酵酒和生产经营无标识、标识不全、虚假标识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酒类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三、严格督导,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强化和建立健全企业首负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配备专、兼职人员。鼓励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配合省上试点推行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推行责任强制保险。积极配合国家、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工作调研,按照国家、省规定,争取在我市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推行,推动建立多方互动共赢激励约束机制。(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黑名单”制度,选择重点行业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各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用档案,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与人民银行南充中心支行开展南充市食品药品行业诚信培育工作。推动各类行政监管信息与社会体系有效衔接,推动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等级、融资信贷、立项用地等挂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加快推进,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一)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各地要把追溯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追溯体系规划,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争取政府资金支持,探索建立疏菜、水果、乳制品等追溯制度。通过不断积累经验、攻克技术难关和熟练掌握技术,全面推广试点,逐步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追溯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二)提高信息化水平。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攻关,依托网络、移动通信、大数据系统等技术手段,试点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建立质量标识制度。完善食品质量标识制度,规范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标识使用,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依法治乱,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大犯罪领域的查办。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发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能查、能捕、能诉、能判”,确保依法严惩食品安全活动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两法衔接”。严格落实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现有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培育技术鉴定机构,研究涉案问题食品处置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突出执法队伍建设。在各级公安机关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配强充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机构和监管执法人员,完善办公设备设施和执法装备,开展干部轮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强化预警,做好风险监测应急处置

  (一)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贯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好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大米、蔬菜、肉类、水产品、米粉、白酒、食用醋、婴幼儿食品等重点监测,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覆盖全市100%的县级行政区域。做好风险监测信息汇总、分析、通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四)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加强舆情监测队伍建设,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组织开展1次以上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七、提升能力,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

  (一)全面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机构和基层干部作用。按乡镇或片区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强化乡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在村和社区配备协管员,保障工作补贴和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牧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各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强化检验检测、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加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便捷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构建餐桌污染治理体系。在前期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餐桌污染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八、深入宣教,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一)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媒体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二)全面推广有奖举报。修订完善《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规范举报奖励审批程序,及时兑现奖励。严格保密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做好媒体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引导公众客观看待食品安全问题。规范新闻报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监管部门与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五)建立专家协同机制。建立全市食品专家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九、加强保障,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一)开展示范创建,提升监管水平。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申报食品安全城市、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牧业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各地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加大执行检查力度。(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考核评价,落实属地责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四)加大监察力度,查处失职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负有重大责任的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负责,市食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地区: 四川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