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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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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6 14:18:0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11
核心提示:《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4〕14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2014-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hzwgk.gov.cn/XxgkWeb/showGKcontent.aspx?xxnr_id=13581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4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打基础、建机制、谋发展的关键之年。今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深化重点治理整顿,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构建社会共治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努力让全省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一、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机制
 
  (一)全力推进市县监管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加快推进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尽快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监管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及衔接工作。积极推进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充实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快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委、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监管新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科学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监管事权,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继续实施食品安全政府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方法。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积极完善“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新机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新机制有效运转。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情况为主要内容和依据,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公室)、省编办、省农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健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出台。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研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探索建立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制度。建立食品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等制度。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抓总的作用,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职责。围绕监管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分析,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建立健全部门间高效、畅通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无缝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一致性。筹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公室)。
 
  二、加强监管执法,深化治理整治
 
  (五)加强日常监管。全面规范现有各类食品相关许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加大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及相关产品等环节监管隐患排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突出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加大对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处罚力度。重点监督大型食品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探索有利于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大力培育食品品牌的监管措施。完善问题食品退市、召回、销毁等管理制度,严禁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和消费环节。加大抽检力度,有效合理利用全省检验检测资源,科学制定抽检计划,全面推进日常监管和抽检结果的信息公开,更好地引导社会消费。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高毒禁用及限用农药的行为。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加大抗生素和饲料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开展种植业产品农残超标、“瘦肉精”、畜禽养殖环节过量使用抗生素、水产品非法添加硝基呋喃药物和孔雀石绿、生鲜乳添加违禁物质、畜禽屠宰等专项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性检测工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严防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排污企业环境监管,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粮食局、省环保厅。
 
  (七)深化综合治理。以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为重点产品,以食品生产聚集区、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加大对大型集体聚餐场所、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监管力度。全面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八)狠抓专项整治。紧盯“病死肉”、“地沟油”、“食用明胶”等突出问题,继续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抓好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运、屠宰病死动物及利用病死动物加工制售肉制品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两超一非”问题排查治理。开展清真食品专项监督检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配合省人大“食品安全江淮行”活动开展,组织实施豆制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餐饮小摊贩等重点整治。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督查督办。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公安厅、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监察厅。
 
  (九)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报、涉及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检验检测等工作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建立健全重大食品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机制,强化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办理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现场指导力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质监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健全支撑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十)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结合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优化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逐步建立布局合理、分层分类、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大力加强市县食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加快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国家第二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市级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和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省农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推进信息化和溯源体系建设。制定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办公、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电子追溯、检验检测和应急管理等平台。以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为重点,推进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研究建立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努力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十二)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定和实施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构建布局合理的风险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强化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着力提高风险监测能力,严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项目质量关,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信息共享的风险监测体系。健全风险信息应用机制,及时汇总检验、监测、监管等方面信息,科学分析研判风险因素,积极开展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
 
  (十三)强化应急管理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建立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值守,开展培训演练,提升监测预警、快速反应和统筹协调能力,确保及时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继续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对前期100家试点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建立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并对违法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加强自律,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强化宣传教育,推进社会共治
 
  (十五)加强科普宣传。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食话实说”12331社区行、12331主题宣传日、食品安全开放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解读食品安全法规和知识,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措施和取得成效,引导公众科学认知。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六)强化教育培训。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举办多层次、多专题的培训班,开展各类监管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着力提升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推动依法从业、诚信自律。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七)构建社会共治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12331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联动机制,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作用,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准确、客观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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