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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员队伍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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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2 03:00:32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3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处置工作规范》(川食药监发〔2014〕43号),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提升舆情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省局决定加快建设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员(以下简称“舆情信息员”)队伍。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办〔2014〕155号
发布日期 2014-05-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86952.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处置工作规范》(川食药监发〔2014〕43号),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提升舆情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省局决定加快建设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员(以下简称“舆情信息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舆情信息员队伍建设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非常关心,在当前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下,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几率较高。在当今群众高度关注、媒体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情况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本身即使不大也很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且“燃点”很低,稍有不慎或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立足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大局,大力加强舆情信息员队伍建设,牢牢把握舆情信息主动权,为了解食品药品安全动态、分析舆情形势、掌握工作全局、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不断增强舆情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二、认真负责地推荐舆情信息员
 
  (一)舆情信息员的推荐条件
 
  舆情信息员由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从事应急管理、风险监测、食品生产、药化生产、餐饮监管、科技宣传工作的同志担任。其基本职责是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的监测、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及时对网民所发表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和舆情热点事件进行回贴,做好解释工作和说明,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主动开展正面宣传,发挥信息员和情报员的作用。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选拔推荐为舆情信息员: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政治敏锐性,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听从指挥、服从大局。
 
  2.知识面广,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的归纳总结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3.熟悉网络基本操作技术,了解网络传播特点和规律,热心网络舆情工作。
 
  (二)舆情信息员的推荐名额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推荐1~2名舆情信息员,尽量保持队伍稳定。舆情信息员调离工作岗位,请及时确定新的人选,并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备案,确保舆情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三、认真落实舆情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舆情信息监测应对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加强领导,局主要领导要关心关注每日舆情动态,支持舆情监测工作。分管局领导要主抓舆情信息监测处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舆情信息的监测、整理和分析研判。
 
  (二)加强监测,准确研判。舆情信息员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和上级通报的舆情,要及时报送本单位领导,并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三)强化培训,提升能力。舆情信息员队伍管理由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并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发挥作用;省局给予帮助指导,定期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提高舆情信息员队伍的素质能力。
 
  请各地以市(州)为单位,将舆情信息员基本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于5月22日之前以电子版形式(见附件)报省局应急管理处。
 
  联系人:石胜光
 
  电话:028-86633261,18030870010;
 
  邮箱:376460833@qq.com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舆情 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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