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上级部门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统一部署,为保障我市有关创建工作顺利进行,鼓励餐饮服务单位的参与积极性,为消费者能提供更多达到示范标准的安全就餐场所,规范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资金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资金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顺利进行,鼓励餐饮服务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规范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列入我市2013-2015年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含美食广场,以下同)名单,经考评验收,评定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称号的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
二、优先奖励
餐饮服务单位予以优先奖励的情形,按照以下项的排序依次确定:
(一)因参加创建活动,改建程度较大的;
(二)食品安全量化提升到A级的;
(三)积极参与示范创建、投入整改、创建效果明显,食品安全量化提升到B级的。
三、奖励原则
奖励资金在不得超过年度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的情况下,应对递交奖励申请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本办法“二、优先奖励”中的排序条件依次确定,其中“二(三)”项需要根据各餐饮单位的创建配合度、创建投入量、创建效果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拟奖励单位排名名单。如果超出预算金额,排名靠后的单位不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按照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规模结合创建提级结果,发放奖励资金,具体依据下表:
表:省级示范街内餐饮单位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餐饮单位规模类别 |
分类标准 |
奖励金额 |
注明 |
特大型 |
加工经营面积>3000m2或者 就餐座位数>1000座 |
量化A级 10万元 |
餐饮单位量化B级的,按A级全额标准的60%给予奖励 |
量化B级 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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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
500m2<加工经营面积≤3000m2或者250座<就餐座位数≤1000座 |
量化A级 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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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B级 4.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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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150m2<加工经营面积≤500m2或者 75座<就餐座位数≤250座 |
量化A级 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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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B级 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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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
加工经营面积≤150m2或者 就餐座位数≤75座 |
量化A级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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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B级 0.6万元 |
具体类别标准参照国家食药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标准》
五、核拨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申请
餐饮示范街通过省级考评验收后,由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创建办提出奖励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其中4、5项为优先参考项目:
1.餐饮服务单位创建奖励申请表(附件1);
2.餐饮服务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代理人,需要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创建办验原件留复印件);
3.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4.餐饮服务单位如存在改建的,可提供改建前、后设计图纸复印件,其中拟改建的图纸须经过市市场监管局2名执法人员(含1名负责人员)签字同意;
5.施工合同或施工费票据或购买设施设备的票据等相关凭证原件、复印件(可选择其中一种形式,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创建办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审核
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创建办对餐饮服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盖章后,提交市局创建办,并提交辖区汇总信息表(附件2、3)和各申请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检查表》。
(三)市市场监管局审定
市市场监管局创建办对各分局提交的奖励申请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者进行社会公示。
(四)资金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市场监管局财审部门按规定审批后,通过国库支付将奖励资金划拨到获奖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不直接发放现金,不接受他人代领。
六、工作要求
(一)操作规范,公开透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奖励资金操作要依法依规,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公正、合理。
(二)实事求事,勤俭节约。各级创建办应妥善使用财政资金,以“规范、实用、节约”为餐饮示范创建原则,一方面要促进建设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到餐饮服务单位现场的实用性、尽量减少建设投入成本。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财政部门、市场监管局各级创建办要认真审核、现场查看,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未奖励的取消其资金奖励申请资格,已奖励的费用全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行为和挪用、截留等违规发放奖励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服务单位示范创建奖励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