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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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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1 02:46:34  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7
核心提示:《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3月18日
 
  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省编办关于组建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复》(鄂编办文〔2013〕142号)和《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随编发〔2013〕54号)精神,设立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随县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市政府批准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下放到市级的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2.承接省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随州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3.承接省下放的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4.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水平。加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和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地方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缺陷人口出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实施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六)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健康随州”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订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卫生计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组织实施和评审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纪检监察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全市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的采购工作;负责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援疆、援外工作。
 
  (四)政策法规监督科(行政审批科、食品安全监测评估科)。
 
  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综合监督;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
 
  监督落实国家和省定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五)体制改革科。
 
  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健康随州”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预防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医政医管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全市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广告的审核;综合协调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随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随州的医疗安排。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等工作;加强卫生计生科研工作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参与拟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八)基层卫生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负责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市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和政策;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拟订、实施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和配送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负责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
 
  (十一)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中医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负责组织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等工作;承担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指导科。
 
  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负责全市二孩生育证的审批,一孩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的发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宣传科、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和信息发布,应对网络舆情。
 
  (十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县(市、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县(市、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均等化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及区域协作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政策的落实。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工勤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工会主席1名;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随州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随州办事处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五)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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