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14〕1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14〕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0 16:51:18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404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黔府发〔2013〕29号)和省编委办等八个部门《关于做好省以下工商质监管理机构移交市、县政府分级管理的通知》(省编办字〔2013〕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遵府发〔2014〕14号
发布日期 2014-03-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plugins.zunyi.gov.cn/zfxxgk/html/1/201106020001/2014/2014-028996.shtml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黔府发〔2013〕29号)和省编委办等八个部门《关于做好省以下工商质监管理机构移交市、县政府分级管理的通知》(省编办字〔2013〕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卫生、工商、质监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职责调整如下:
 
  1.将市卫生局(食安办)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综合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后,其监管执法人员和编制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相应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组建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蒲分局,负责新蒲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新蒲新区管委会管理。所需人员编制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蒲新区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新蒲新区分局划转。
 
  (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
 
  1.机构设置。各县(市、区)单独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职能整合。将各县(市、区)卫生(食安办)、工商、质监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整合,交由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3.人员编制。依照省卫生厅等八个部门《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市、县政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0〕45号)划入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人员和编制,划入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做法,从工商部门(含基层派出机构)、质监部门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和编制。所需人员编制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三)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1.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从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工商分局划转,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以充实配置基层监管力量,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执法空白,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
 
  2.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二、完善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
 
  (一)明确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市、县两级工商、质监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整体移交市、县政府分级管理。工商、质监行政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原定机构规格不变,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分别纳入市、县(市、区)行政、事业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遵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遵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与汇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整合,由汇川区人民政府管理。
 
  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蒲新区分局及所属执法大队、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蒲新区分局分别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新蒲新区管委会管理。
 
  (二)理顺工作职责。将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将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做好移交接收工作。按照省编委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省编办字〔2013〕182号文件要求,做好机构、人员、经费和资产的下划接收工作。市、县(市、区)编委办会同各地财政、人社、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做好体制调整中机构、编制、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遗属)、档案、工资福利、经费、资产等审核、移交、接收工作,其中,人员档案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社、工商、质监部门接收管理。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做好移交资料的准备,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完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工商、质监下划管理的接收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体制调整后,市编委办要抓紧调研全市质监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提出优化配置方案,避免重复建设,统筹规划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区域,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的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食药监、工商、质监部门人、才、物等方面投入和保障,确保其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妥善解决因工作需要交流干部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工作的问题。市、县(市、区)食药监、工商、质监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划转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确保体制调整平稳进行。
 
  三、落实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
 
  市、县政府要对本地区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切实抓好本地区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调整工作。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和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及政策,在酒类销售许可职责调整前,要做好酒类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未调整前,其职责仍由商务部门承担。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加快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成立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快实施。市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职能划转工作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县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工作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规定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市、县(市、区)组织、编办、人社、财政、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机构、编制移交和食品监管职责划转,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工商、质监部门组织实施;资产、经费的移交接收,由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质监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工资、档案的移交接收,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工商、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工商、质监部门及各县(市、区)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体制调整工作平稳过渡。
 
  (三)严肃纪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体制调整期间,除省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外,全市涉及体制职能调整的食药监、工商、质监系统人、财、物全面冻结,停止采购大件设备用品。确保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市场监管到位;确保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切实做好人、财、物的移交接收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违反规定调配人员、提拔干部、发放津补贴,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14年3月27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分级管理 指导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