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照国务院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和机构的整合模式,整合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等。
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生产监管处、稽查局稽查三科、开发区分局综合二科整建制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农业、水务、林业、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和畜牧兽医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并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与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市服务业委员会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酒类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组建市食品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机构
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整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食品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职责,组建市食品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机构。
四、关于其他部门食品监管职责的调整和机构设置
将市服务业委员会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畜牧兽医局,为市畜牧兽医局增设屠宰流通质量监管处,市服务业委员会市场建设处不再挂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
五、组织实施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编委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栾庆伟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王潜、副市长刘诗担任,成员单位有市编委办、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服务业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
(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平稳过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部门承担,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编制、人员、经费及相关设备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要以此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为契机,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将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4年 3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