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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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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8 10:29:57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44
核心提示:《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作为《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防政办发〔2012〕265号
发布日期 2012-12-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cgs.gov.cn/pubinfo/7617.aspx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作为《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2日
 
  防城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出台《防城港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防城港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防城港市边境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长廊建设活动方案》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截至2012 年11月,市本级及其所辖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落实了编制及人员。同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工作规则制度,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不断完善。
 
  但是,我市综合协调能力不适应需要、食品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县(市、区)级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中,核定人员编制数量少,综合协调能力较弱。二是各级食品安全办缺乏食品安全技术层面的综合性管理机构,且信息化水平较低,难于全面掌控食品安全的各类状况,不利于履行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三是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均未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目前设立的投诉举报机构均为综合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的业务范围食品只占其中的一部分,老百姓遇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往往因为不清楚管理部门的职责而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二、建设目标
 
  (一)加快推进市、县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实现机构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三到位”。
 
  (二)加强食品安全技术协调机构建设,为舆情监控、数据归集分析和信息共享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建设,实现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信息统一管理、处置和数据共享,全市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处置和知识咨询服务。
 
  三、规划布局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市、县(市、区)建立食品安全办,设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
 
  (二)市食品安全监控机构。明确市食品安全监控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设本级食品安全监控机构。
 
  (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市、县(市、区)要明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
 
  四、工作任务
 
  (一)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
 
  1.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合理配置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和舆情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制、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2.设施建设。配置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必需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保障办公基本需要。逐步装备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车辆,适应履行职能的需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3.职能转变。加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转变,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办工作职责,适应正确处理本部门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专业技术工作的关系,对综合协调工作要专职专抓,并统筹内部机构和人员队伍力量,重点围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治理行动的开展、监管漏洞等重点难点的解决、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等方面,加大协调力度,使本辖区各环节的监管措施紧密衔接起来,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人员培训。加强综合协调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采取集中办班、在岗培训、送出培养、到先进地区跟班学习等多种方式,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人员加强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业务技能、应急处置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二)市食品安全监控机构建设
 
  1.职能定位:市食品安全监控机构主要承担全市食品安全方面技术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对隶属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食品安全数据信息进行归集、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收集分析潜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供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持,监测研判舆情信息,借鉴、转化食品安全控制的前沿技术和先进经验,形成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控制能力的技术成果。
 
  责任单位:市编办、食品安全办。
 
  2.设施建设。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舆情监测平台、投诉举报处置平台、电子追溯系统、实时监控系统、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等6个信息化技术平台,对食品安全数据信息进行归集、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动态监测研判区内外舆情信息等工作,定期形成食品安全形势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办、财政局。
 
  3.机构队伍。原则上配备的人员应具有专业化、年轻化、高学历等特点,专业应涉及食品科学、信息化与技术、生物学、分析化学、医学、药学、营养学、环境科学等。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食品安全办。
 
  4.人员培训。一是岗前技术培训,人员上岗前需进行6 大系统平台使用的培训。二是日常技术培训,针对6 大系统的技术更新进行不定期培训,及时掌握最新的操作方法。三是食品安全专业培训,每月进行1 次食品安全相关专业学科综合培训。四是交流培训,每年与区内外的食品安全机构进行交流和学习1-2 次。
 
  (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建设。
 
  1.职能定位。市、县(市、区)两级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处置、回复,承担公众食品安全问题答疑和咨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办。
 
  2.机构队伍。市、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应有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办。
 
  3.设施建设。配置必需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保障办公基本需要。建立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平台,实现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的统一管理、处置和数据共享,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预警、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以及食品安全的知识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4.人员培训。一是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平台的使用进行岗前培训。二是进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转办、处置、回复等业务培训(服务培训)。三是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常识培训。四是加强交流培训,与工商、质监、商务等监管部门及市外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进行交流和学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四)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1.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协调。强化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办之间、食品安全办与各监管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2.完善各级综合协调机构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统一协调、全程覆盖、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3.加强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和信息管理。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组织建立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测网络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制度,及时研究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重视舆情反映,增强分析处置能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市编制、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部门。
 
  五、工作进度
 
  (一)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机构。2012年12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合理配备人员,2013年6月底前人员全部到位。
 
  (二)市食品安全监控机构。2013年6月底前完成监控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
 
  (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2013年6月底前完成市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建设。2013 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级相应工作机构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加大投入力度。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经费的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的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强化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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