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68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8 10:33:49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32
核心提示:《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作为《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防政办发〔2012〕268号
发布日期 2012-1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cgs.gov.cn/pubinfo/7620.aspx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作为《防城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3日
 
  防城港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全市现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4家,隶属于市农委、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其中质监、检验检疫的检验检测机构属区直部门。初步形成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检验检测体系。但仍存在着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等问题。一是检验检测机构不健全,仪器设备配备不足。特别是市级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与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的需要不相适应,县(市、区)级检验检测机构不健全,且设备缺口大、陈旧老化等问题。二是各级检验检测机构普遍存在增职责不增人现象,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突出。三是部分食品检验机构未获得资质认定,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四是由于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监测样本量少覆盖面窄,难以对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五是缺乏统筹协调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数据未能有效利用。
 
  二、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
 
  依托现有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更具权威的市、县(市、区)级综合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专业突出、特色明显、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市、县(市、区)级专业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快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形成以市、县(市、区)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各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乡镇速测快检为基础,企业自检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全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行总体部署,统筹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层级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合理布局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提高全市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
 
  2.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解决检验检测薄弱环节,提高装备技术能力,满足当前依法监管技术支撑需要,跟进全区先进水平。
 
  3. 优势互补、运转高效。明确定位各级各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职能,发挥各机构专业特点,加强组织协调,实现检验资源共享、体系运转高效协调。
 
  三、规划布局
 
  根据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分布状况和形势需要,按照“发挥优势,各有侧重”的原则,加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乡镇速检快测能力建设。
 
  (一)加强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根据我市食品产业结构和消费习惯特点,加强对农委、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使之基本具备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快检能力。积极推进检验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运行机制,突出建设具有强项检验能力的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使之能承担全市的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和重大事件应急监测任务,解决疑难检验检测问题,并具有辐射周边的优势检验能力。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办、发展改革、财政,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二)加强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提升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统筹强化检验能力,使之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积极稳妥推进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技术能力强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探索食品安全检验优化整合的有效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财政,农委、卫生、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三)加强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赋予乡镇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机构速测快检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重点装备其食品安全速测快检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承担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源头防控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工商、水产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
 
  (四)积极申请授予食品安全监测机构牌子。鼓励支持相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对具备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取得国家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等条件,承担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向市食品安全办申请授予市食品安全监测机构牌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教育、科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1. 合理配备和充实技术人员。本着“权责一致、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2.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加大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专业人才队伍,优化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结构,逐步建成结构合理、专业齐备、业务精通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人才梯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1. 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市级食品安全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微生物检测等仪器设备。市级检验检测中心应增加配备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质谱联用仪及微生物检测等仪器设备。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2.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县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各监管环节的需要配备相应常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县级检验检测中心应增加配备有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微生物相关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卫生、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
 
  3.乡镇快检工作机构。为乡镇农业部门配备快检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全市乡镇装备配备覆盖率2013、2014、2015 年分别达30%、60%、100%。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委、财政等部门。
 
  (三)加强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同发达地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同类机构开展交流和技术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多边、双边认证或互认,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协同部门为市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五、工作进度
 
  全市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由机构人员配置、仪器设备装备、人员培训等三大部分构成,分三年实施。
 
  (一)调研编制阶段(2012年11月至12月)。市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现状进行调查,全面了解仪器装备、人员结构、资质能力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2月至2015年10 月)。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各级检验检测机构职责,合理配置人员。开展仪器设备招投标采购、安装调试、仪器使用培训等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对仪器设备装备运行情况、能力提升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形成总结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提升工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市食品安全办承担日常工作。市负责本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县(市、区)检验检测机构和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改善基层检验检测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交通工具等装备。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自治区厅局的衔接汇报,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将各项检验监测工作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食品安全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表
 
  附件
 
  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表

机构名称

主要配置设备

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液相色谱、气相色谱、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连用仪、气相色谱质谱连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串联质谱仪、微生物检测设备、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微波消解系统、样品前处理小型仪器设备

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液相色谱、气相色谱、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微生物检测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

 地区: 广西 
 标签: 食品安全检验 检测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