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梁县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4〕2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梁县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9 11:35:01  来源: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88
核心提示:《铜梁县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府办发〔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tl.cq.gov.cn/zfxx/35/36/2014-2/3478.html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县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铜梁县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9号)和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暨区县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人员编制划转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城乡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坚持创新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服务能力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完善监管职责和机构。将县食药监局的职责、县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铜梁县分局(以下简称“县食药监局”),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保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县食药监局承担,县食药监局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将县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县畜牧兽医局。将县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编制、人员划转县食药监局。将县商务局有关畜禽屠宰监管的编制、人员划转县畜牧兽医局。
 
  (二)整合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资源。县工商局、质监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编制、人员及相关经费相应划转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县质监局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装备及经费相应划转县食药监局。
 
  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根据行政区域幅员面积、人口及监管对象数量,在巴川、东城、南城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县食药监局的派出机构,并加挂巴川、东城、南城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由县食药监局和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其人员编制由县食药监局统一安排。在土桥等25个镇政府设立专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为镇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并加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由镇政府和县食药监局双重管理,以镇政府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县食药监局的指导,由镇明确3至5人(原则上一般镇3人,较大镇4人,大镇5人)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日常巡查、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和农村家宴备案管理等工作。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1至2名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主要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协管员由各镇街直接聘任和管理。
 
  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各镇街要对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构建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局面。
 
  全县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县农委要落实农产品和有关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县质监局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县市政局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县公安局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1月1日至2月18日)。成立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全县的基本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
 
  (二)实施阶段(2月18日至3月31日)。在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重新组建县食药监局和镇街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所),按时间进度同步推进实施,并及时报送进展情况。2月21日前,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将研究确定划转的人员名单,各镇将确定的3至5名食品药品监管员名单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编办)。3月15日前,新组建的县食药监局组建到位、人员划转到位、相关工作移交到位,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所)设立到位,办公场所及相应办公设施准备到位、人员到位。3月31日,新组建的县食药监局和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所)的工作正常运转,全面完成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形象的迫切需要,是破解监管难题、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民生工程。各镇街、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从讲政治的高度,支持改革大局,服从改革安排,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转。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县政府成立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副县长蒙格丽同志任组长,县监察局、县府办、编办、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农委、商务局、市政园林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编办,办公室主任由编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各镇街、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严格时间进度,确保机构组建到位,办公场所到位,人员提前到位。
 
  (三)密切协作,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部门和有关单位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县市政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改革工作落实。县编办负责机构编制划转工作,县人社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装备和经费划转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严禁在改革过程中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超编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县纪委要加强督查,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工作正常运转。
 
  (五)严格时间,报送进展。为使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各镇街、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时间表,并将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节点向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保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和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地区: 重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2)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