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8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8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9 11:21:43  来源: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212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12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粤卫办函〔2014〕88号
发布日期 2014-03-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wst.gov.cn/a/zcwj/2014031711419.html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12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请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表1)、《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送我委。于9月15日前将水质处理器、饮水机整治情况和《水质处理器、饮水机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附表3)、《涉水产品处罚结果汇总表》(附表4)报送我委。
 
  联系人:李彩苋,联系电话:020-84469697,传真:020-84461299,电子邮箱:gd84469697@163.com。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安排,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并消除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隐患,规范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省涉水产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方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法,分阶段开展专项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大案、要案将在新闻媒体曝光,并通报全省。
 
  三、工作内容
 
  以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水质处理器、饮水机生产、销售单位为重点整治单位;广州、深圳、佛山、东莞、顺德为重点整治地区。
 
  (一)加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及日常监督工作检查。
 
  各地要全面梳理辖区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情况,核查行政许可档案和日常监督档案,掌握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情况底数。
 
  (二)加强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和水质处理器、饮水机生产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情况、企业是否严格按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核准事项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相关要求从事生产,特别是生产原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回收工业下角料或者医疗废料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违法行为;原辅料索证记录(含检验报告)是否完整等。
 
  水质处理器、饮水机重点检查持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与卫生许可批件核准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许可内容和范围,夸大宣传、宣传保健功能和宣传疗效等违法行为。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和附表3。
 
  (三)加强涉水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经营销售水质处理器的单位,检查其销售的小型水质处理器、饮水机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型号规格与批件是否一致,涉水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与卫生许可批件批准内容一致。
 
  (四)加强涉水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辖区内学校使用的水质处理器、饮水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是否有定期维护并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等。
 
  (五)加强涉水产品抽检。
 
  广州、深圳在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各抽取不少于3个不同品牌的塑料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送省疾控中心进行卫生安全性检测。佛山、东莞、顺德3市(区)的抽检工作由省卫生监督所会当地监督部门共同完成。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4年3月)。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专项行动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二)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整治检查阶段(2014年3-4月)。
 
  各地组织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全面排查和监督检查,填写《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表1)。
 
  (三)水质处理器与饮水机检查阶段(5-8月)。
 
  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会同当地卫生监督所,组织对省内水质处理器、饮水机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广州、深圳市不少于15家,其他市不少于5家,不足5家生产企业的全部均需检查。
 
  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开展对辖区内商场、经销点小型水质处理器、饮水机的监督检查。每市检查不少于10家经营单位的20个产品,不足20个产品的全部均需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9月)。
 
  各地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部署。
 
  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认真组织部署,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做实做细,取得实效。
 
  各地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线索;要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生产经营企业卫生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及时通过对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发现并摸清无证生产线索,建立健全协查及联动工作机制,查处一批无证生产行为,各地发现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省卫计委。
 
  (三) 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宣传。
 
  (四) 加强信息报送。
 
  1.各地于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表1)、《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表2)的上报工作。
 
  2.水质处理器、饮水机整治工作情况和《水质处理器、饮水机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附表3)、《涉水产品处罚结果汇总表》(附表4)于9月15日前上报。
 
  附表:1.《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
 
  2.《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3.《水质处理器、饮水机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4.《涉水产品处罚结果汇总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