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0月22日
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闵行区委《关于调整闵行区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闵委发[2013]17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工作职责划入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将原上海市闵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划入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将原上海市闵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和拟定闵行区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等职责划入上海市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统筹规划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制。编制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负责本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区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本区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测传染病。负责本区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三)负责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临床用血安全等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等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全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临床药事工作及合理用药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试剂)、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和发放等监督管理。开展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的服务质量、运行安全等监管和考评。
(五)负责本区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出生缺陷干预等工作。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服务和指导,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问题。开展优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本区出生人口素质,协调推进婴幼儿早期发展医教结合。
(六)负责本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协调建立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七)负责本区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指导。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组织实施本区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八)贯彻实施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本区中医医疗资源配置。依法开展本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应用。加强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中医药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制定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学科发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特色学科建设、科研项目鉴定申报、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组织协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开展专业人才阶段性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专业人才执业资格考核和认证。
(十)负责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开展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和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各类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通报、评估。组织开展人口出生预测预报。
(十二)根据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要求,在全面预算管理主体框架下,负责编制完成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各项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等经费的预算、决算。
(十三)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四)承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组织人保科
(三)医政管理科(中医药传承发展办公室)
(四)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科(卫生监督科、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五)应急管理办公室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八)财务科
(九)运行保障科
(十)审计科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国际医学中心推进办常务副主任),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非领导职数和其他相关职数按《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方案由上海市闵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闵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