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切实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组织收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47号)和省局要求,现就做好原料增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以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4、表5、表6、表7中列明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原料,未列入征求意见稿的,国家总局将组织统一规范和增补,无须重复提出增补意见。
二、已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中使用,但尚未列入征求意见稿的化妆品原料,请组织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对照国家总局《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提出增补意见(目录在国家总局网站查看)。市局统一汇总整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前,按附件要求填写原料增补信息表,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报送市局保化科。市局统一汇总整理后,报省局保化处。
联系人:张成成
联系电话:8095818
电子邮箱:wfsbhk@163.com。
附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原料增补信息表[官网附件不能]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