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关于取消含苯乙基间苯二酚成分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1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关于取消含苯乙基间苯二酚成分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1第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13 08:46: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64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100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使用苯乙基间苯二酚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部分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原料使用了苯乙基间苯二酚。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1第8号
发布日期 2021-12-10 生效日期 2021-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相关化妆品备案人: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100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使用苯乙基间苯二酚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部分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原料使用了苯乙基间苯二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4-(1-苯乙基)-1,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2012年第71号)已对苯乙基间苯二酚使用目的进行了明确:美白肌肤,通过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抑制黑色素的形成。部分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中使用仅以美白肌肤为目的的原料,超出普通化妆品定义范畴。

相关化妆品备案人请于2021年12月16日前主动取消备案,并召回产品。若拒不执行,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