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情况反馈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情况反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4 15:35:00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1227
核心提示:《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审核修改过程中,我办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电子邮件17份,信函10件,网上民意征询平台反馈意见10份,还听取了市政协、市高院、市律协等单位的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审核修改过程中,我办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电子邮件17份,信函10件,网上民意征询平台反馈意见10份,还听取了市政协、市高院、市律协等单位的意见。此外,我办还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企业、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方面的听证代表参加,就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等议题展开讨论和听取意见,并对根据立法听证会意见修改的《办法》草案再次听取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现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和听证代表对拟将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包括水箱、水池等)的清洗、消毒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半年一次,赞同与反对的意见相当,但都强调要保证清洗、消毒的质量,即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频次与二次供水水质状况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关键是要保证清洗、消毒落实到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考虑调整清洗、消毒频次。
 
  为此,我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新的方案,其核心内容是将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紧密相联,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以保证清洗、消毒的质量。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将每季度对水箱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同时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是规定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三是要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增加了业主监督的内容,包括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对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将日常水质检测结果和清洗、消毒情况向业主公示等。
 
  (二)关于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流程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目前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流程缺乏规范,“走过场”现象严重,难以保证清洗、消毒的质量,并从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与着装要求、清洗工序、消毒产品使用、现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上述意见,《办法》对其中的关键环节,如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要求、消毒产品使用要求、业主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市卫生计生委同步起草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将作为《办法》的配套规范同步施行,其中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流程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办法》要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操作流程,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三)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和听证代表认为,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一种新的供水形式,在为市民带来便利、实惠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通常露天摆放、无人看管,应当加强监管。
 
  根据上述意见,《办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安排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等。
 
  二、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说明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办法》中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的表述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明确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供水企业。
 
  经研究,本市长期以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主体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但根据2007年市政府转发的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相关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本市正在有计划地对水箱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改造,并按照“改造一批、验收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实现由供水企业“管水到表”。目前,已有部分居民区完成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移交,未完成改造和移交的居民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仍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因此,《办法》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作原则表述,以涵盖上述两种情况,为供水企业“管水到表”预留空间。
 
  (二)关于明确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办法》中很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表述过于原则,建议将其具体名称逐一列明,以便于查询。
 
  经研究,由于《办法》所涉及的标准和规范过多,受规章立法技术规范的限制,难以在《办法》文本中逐一列明,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具体名称,将在与规章配套施行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中予以明确,市民可对照查询。
 
  (三)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每日巡查义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办法》要求其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且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经研究,由于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通常露天摆放、无人看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作为设备的经营管理者,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此外,《办法》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可以安排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巡查,已相对较为灵活并便于执行。因此,对上述意见未予采纳。
 
  感谢广大市民、听证代表及有关单位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
 地区: 上海 
 标签: 生活饮用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