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以及市机编办《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机编〔2013〕87号)精神,2014年3月1日起,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为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交接,工商部门将于2014年2月26日起,不再受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的申请。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的,请于3月1日后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