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加挂“福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除内贸管理(不含典当、融资租赁行业监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外的职责和原省信息化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原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内贸管理职责(不含典当、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畜禽屠宰监管)划入省商务厅;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农业厅;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业企业备案管理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的保障和应急调度。
2.加强相关能源行业监测和管理,指导能源结构调整。
3.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引导以及行业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4.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强相关产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5.加强全省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全省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6.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牵头协调推进,强化创新驱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7.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8.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推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9.加强信息消费促进工作,建立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战略、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支农产品、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三)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目录,按规定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指导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拟订指导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承担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指导、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闽台、闽港、闽澳和对外产业交流与合作;拟订产业龙头促进计划、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工业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四)负责相关能源行业管理;负责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省电力运行与调度管理;负责天然气调度及管道安全管理;依法负责全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审查;依法承担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指导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依法承担节能等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负责盐业行政管理;负责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依法负责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稀土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七)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布局;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承担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交办的任务。
(八)负责指导和服务企业改革与发展;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负责指导和服务全省乡镇企业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九)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
(十)负责协调、指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统筹规划、指导现代物流、工业设计、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机构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推进科技服务、售后服务、服务外包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和检测;负责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承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省际、区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活动;指导协调省际、省内、区域、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联系外省政府驻闽办事机构;承担省政府有关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推进信息消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委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绩效评估、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起草委机关重要文件;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委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信息化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起草委机关重要报告和领导讲话,负责全委各项资料综合和信息汇总;负责宣传及编发内刊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重大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指导工业、信息产业、生产服务业等行业协会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组织、参与起草我省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进委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委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承担委机关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全省经信系统法制工作,监督检查委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按规定负责编制委机关预决算草案,监督、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投资和规划处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指导推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按规定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承担有关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负责全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指导推进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依法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六)产业协调处(省民营企业对接办公室)
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拟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指导、协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承担牵头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拟订指导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承担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指导相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省工业行业准入,组织实施汽车行业准入事项;指导、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七)技术进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技术提升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指导推进全省工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统筹协调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业质量提升和品牌管理工作。
(八)中小企业处
负责指导和服务企业改革与发展;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分析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承担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九)能源处(省电力执法办公室)
负责全省电力、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业管理;负责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电力、煤炭的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电力、煤炭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的应急储备等工作;负责全省电力运行与调度管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审查;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牵头组织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省节能监察办公室)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按规定监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动相关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协调工业污染治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承担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一)装备工业处
承担装备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跟踪行业发展态势,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承担相关行业准入审查等工作;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国防科技工业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爆器材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军工产业发展,实施军民两用技术的双向转移和产业化;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等监督管理;承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原材料工业处(省稀土办公室)
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跟踪行业发展态势,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稀土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审查等工作;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石化工业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承担石油(不含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天然气、化工行业管理工作,跟踪行业发展态势,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负责承办我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按规定负责管理有关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依法负责对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气供需衔接、调度及管道安全管理;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审查等工作;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消费品工业处
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行业管理工作,跟踪行业发展态势,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规划、全省食盐年度生产总量平衡计划、政府储备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的监督;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省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监督工作;承担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审查等工作;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电子信息处
承担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工作,跟踪行业发展态势,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指导协调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审查等工作;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软件服务业处
承担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信息服务业管理工作,跟踪行业发展态势,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软件产品研发、应用、产业化,按规定承担相关资质管理工作;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规划;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指导软件人才培养工作;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
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依法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和检测,负责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
(十九)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承担全省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有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处理涉外无线电有关事宜。
(二十)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推进信息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三网融合;负责协调推进信息消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有关资质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电子商务支撑技术发展;承担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生产服务业处
指导、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工业设计、典当、融资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会展活动;指导推动科技服务、售后服务、服务外包等工作。
(二十二)经济技术协作处(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
承担组织、指导工业和信息化(含无线电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具体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经济技术协作、区域经济合作;参与拟订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联系外省政府驻闽办事机构;指导协调全省对口支援工作,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的指导性计划;参与我省对口支援项目的筹划、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十三)支前工作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战备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承担军民共建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部队后勤供应保障工作,帮助支持驻闽部队做好生产、生活项目建设;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四)产业研究室
组织拟订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研究拟订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对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负责委机关研究课题管理,提出年度课题计划,组织和承担重大课题研究;指导、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闽台、闽港、闽澳产业合作与交流。
(二十五)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组织和指导工程与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2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和经济运行局行政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经济运行局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
五、直属行政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局,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工业总量平衡;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组织煤、电、油、气、运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保障和应急调度;指导产业安全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支农产品、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六、派出机构
原省信息化局在9个设区市设立的派出机构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格为正处级,名称统一为“XX市无线电管理局”,承担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核定9个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编制56名,其中福州市、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编制各7名,其余7个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编制各6名。9个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各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1名;各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七、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相关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负责电力、煤炭等能源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负责天然气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供需衔接、调度及管道安全管理。
(三)关于盐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订我省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我省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省食盐产能和产销总量;负责对食盐专营工作和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承担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食盐专营和盐政行政处罚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将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定期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关于药品的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药品工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省商务厅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五)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行政执法的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为主承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做好指导、督促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工作。
(六)关于水电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省水利厅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涉及水电站运行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执行。
(七)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八)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省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及依法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文化厅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需要通过省文化厅上报文化部的文件,省文化厅要予以支持配合;文化部下发的有关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等文件和部署的有关工作,省文化厅要及时转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省文化厅做好有关文件的上报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告知省文化厅。
(九)关于信息化规划的职责分工。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信息化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分工具体落实有关工作。
(十)协调各种交通运输形式、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关于工矿(含煤矿)及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及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