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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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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5 09:59:0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6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精神,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阜新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阜政办发〔2013〕66号
发布日期 2013-10-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xin.gov.cn/fx/zwgk/zfwj/content/4028e48a405ca6110141da0d6df11246.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
 
  阜新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精神,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各县区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乡、一村、一场、一户,消除工作死角。所有畜禽养殖场都必须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明确所辖区域监管责任人,要逐级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监管责任人员,确保每个养殖场、每个村、每个乡、每条河道水域以及每个畜禽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要划分县区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直接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区域,并将划分区域以及监管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阜蒙县、彰武县要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积极争取省对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的扶持政策,尽快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在无害化处理场未建成前,要科学设置无害化处理池和预留无害化处理用地。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和高新区要在每个乡镇、每个村预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用地,保证对病死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规模饲养场,特别是享受过政府有关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规模饲养场,要尽快建设或完善本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强化死亡动物的规范化处理。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规模饲养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不得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三)落实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保障经费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财政扶持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要在认真执行现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落实本县区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确保应收尽收,并将收集的病死动物全部实行工厂化处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禁止随意弃置、贩运、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随意弃置、贩运、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推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
 
  各县区要统筹推进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业发展,深入落实《辽宁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示范场、示范区建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动物饲养管理、防疫灭病、检疫监督、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有效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防控动物疫病能力和畜产品安全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分别组建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水利、经贸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切实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招聘,管理费用的筹措、支付,消毒防护物资的采购发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维护;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登记报表的收集汇总以及屠宰、买卖病死畜禽行政案件查处;工商部门负责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餐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买卖病死畜禽刑事案件;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服务业部门负责查处私屠乱宰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出相应的工作制度,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技术和队伍建设。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措施和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投放、消毒等处置全过程以及管理员技能要求。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无害化处理设施管理员的选聘工作,管理员由设施所在的村委会推荐,经县畜牧兽医部门培训、考核,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并发放工作证,管理员持工作证上岗。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员管理,按时发放工资补贴、防护用品,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
 
  (三)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各县区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告知无害化处理设施所在位置及管理员联系方式,重点宣传病死畜禽对环境、养殖、食品安全、人体健康危害的严重性。同时,对屠宰、买卖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等行为予以曝光,提高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统一行动,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有效规范病死畜禽处理。
 
  (四)建立健全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形成定期报送无害化处理情况的工作制度。无害化处理设施管理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对象和数量的登记,建立处理台账,每月经村委会确认后分别报乡镇政府和乡镇动监所,并逐级报送至市畜牧兽医部门,确保无害化处理信息及时报送。各县区应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资金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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