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十项措施的通知 (青农字〔2024〕22号)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十项措施的通知 (青农字〔2024〕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9 14:23:37  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字〔2024〕2号),全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努力确保实现病死畜禽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五不一处理”目标,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如下措施。
发布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青农字〔2024〕22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生效日期 2024-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及有关单位在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机制,加快资金执行,做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指导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6日

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十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字〔2024〕2号),全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努力确保实现病死畜禽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五不一处理”目标,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动物疫病及常见病防控。各区市要结合春秋季集中防控工作,切实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及常见病、外来病防控工作,确保免疫质量,认真落实封闭管理、监测报告、流调预警、消毒灭原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加强养殖管理、提高养殖水平,有效降低畜禽养殖过程中的死淘率,减少病死畜禽数量。

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暂存和清运。严禁没有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生产经营主体暴露堆放病死畜禽,具备设施设备的暂存量不得超过其容量的2/3。出现大量畜禽异常死亡时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滞留存放。病死畜禽交接时应有固定的交接点,交接点与养殖场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远离主干道。每次清运病死畜禽应当天完成,并对贮存场所、交接场地、车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物资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

三、落实病死畜禽收集查勘“两确认”制度。各区市根据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数量变化,适时调整收运频率,接到畜禽死亡报告后原则上要在24小时内指派监管人员到现场确认,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要会同保险承保机构查勘人员到现场共同确认查验,认真填写《青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表》和《病死畜禽收集台账(四联单)》等档案记录,并对死亡畜禽个体和整体实施拍照,建立相应的影像资料。

四、严格病死畜禽运输管理。各区市要落实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辆备案制度,保障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监控终端正常运行。运输车辆应符合密闭、耐腐蚀、防渗漏、易清洗的要求,加施明显标识。每次卸载病死畜禽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清洗消毒规范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进行逐一彻底洗消烘干,做好相关记录。

五、加强无害化处理厂管理。各区市要督促指导无害化处理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病死畜禽入厂登记、无害化处理残余物流向登记、人员培训等制度。等待处理的病死畜禽必须低温密闭存放、尽快处理。运行生产期间,每工作日必须对厂区及周边环境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重点对污区地面、墙壁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场所、收运车辆等重点点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进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0天。

六、加强无害化处理数字化管理。按照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利用信息系统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各区市要确保本辖区病死畜禽申报、确认、收集、处理等信息系统数据与纸质记录完全一致,凡信息系统数据与纸质记录不一致的,一律以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并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上传至信息系统中申报、确认的畜禽种类、数量、体长(重量)以及照片等信息要准确、清晰、齐备,避免骗补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七、加强重点环节监测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年度动物疫病监测流调计划,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运输车辆的采样监测工作。养殖场户一个月内累计送交死亡牲畜超过50头(只)的、死亡家禽超过2000羽的,要立即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死亡牲畜超过存栏量10%或死亡家禽超过存栏量20%及其他异常情况的,要立即组织开展被动监测。

八、强化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各区市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对所有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巡查。原则上养殖场户应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自行处理的要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的技术方法要求。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完善处理档案。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整改的,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要将长期没有上交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饲养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养殖场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严格依规做好检疫工作,认真查验无害化处理等档案记录,对符合规程条件的方可出具检疫证明。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平台实时数据,动监站每周对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市、区市至少每月检查1次。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职尽责,各级要对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九、加大无害化处理环节执法打击力度。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本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执法联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通过明察暗访、接访举报、舆情监测与基层排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严禁以罚代刑。

十、积极探索无害化处理后产物资源化利用。各区市可结合辖区实际,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聚焦毛皮动物胴体及屠宰环节应激死亡家禽等处理产物资源化利用的路径、前景和可行性,积极争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支持配合,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强化处理产物赋能升值。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