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和套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和套印同时废止。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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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京卫办字〔2014〕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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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bjhb.gov.cn/ggtz/201402/t20140220_7157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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