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4]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1 15:09:09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352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2-14 生效日期 2014-0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人:王健  贺杰
 
  电  话:010-59192839/59193287
 
  邮  箱:xmsxmch@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我部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培训讲座、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4年再创建3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省(区、市)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工作,要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省区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核定不同省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地、市)属农场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由省农垦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120%。各地组织的区域性示范创建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创建验收,并纳入当地示范场。
 
  (四)强化创建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五)实施验收挂牌。农业部制定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2014年验收评分标准仍按2011年标准执行,其中奶牛存栏量调整为300头以上(标准电子版从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栏下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验收评分标准,但相关指标不得低于我部发布的验收标准。各地要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各地务必要从严考核,宁缺毋滥。我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
 
  (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已挂牌的示范场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活动,确保措施具体,成效显著,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带动更多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各省区于12月1日前,将示范带动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格式发送畜牧业司畜牧处。
 
  (七)加强监督管理。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各省区要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11年挂牌示范场复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畜牧业司,我部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复核结果。复检不合格的2010年挂牌示范场,经整改后达到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的,可参与2014年创建活动。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2. 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地区

创建数量(个)

合计

300

北京

5

天津

5

河北

15

山西

5

内蒙古

12

辽宁

12

大连

5

吉林

10

黑龙江

12

上海

5

江苏

12

浙江(含宁波)

12

安徽

10

福建(含厦门)

10

江西

10

山东

15

青岛

5

河南

15

湖北

12

湖南

12

广东(含深圳)

12

广西

10

海南

5

重庆

5

四川

15

贵州

5

云南

5

陕西

5

甘肃

5

青海

5

宁夏

5

新疆

12

新疆兵团

5

黑龙江农垦

5

广东农垦

2


  附件2: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2月:下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3月底:各地报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5月:举办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
 
  6月底:报送2011年挂牌示范场复检结果;
 
  7-8月:各地开展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场现场验收;
 
  9月:各地上报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名单;
 
  10月: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12月:各地报送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