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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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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7 11:28:07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95
核心提示:《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yc.gov.cn/govopen/allpurpose_detail.jsp?id=20131226120136-217124-00-000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省市驻岳单位:
 
  《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设立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增挂岳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县卫生局(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县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商务局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县质监局化妆品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增加的职责。
 
  承担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含翠管会,下同)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督促检查乡镇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着力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县食品行政审批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我县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招商、服务。
 
  (四)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担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机要、档案、安全保卫、信访、保密、史志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考核管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2.综合协调股。
 
  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承担县食品安全办日常工作。
 
  3.政策法规股(增挂行政审批股牌子)。
 
  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4.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
 
  承担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餐饮服务监管股。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股。
 
  承担药品、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质量、中药材生产质量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参与制定我县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7.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股(增挂医疗器械监管股牌子)。
 
  承担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组织开展评价性抽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管工作;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指导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8.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负责保健食品抽验;贯彻保健食品互联网销售监督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监测移送工作。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年鉴、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及形势分析报告;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问题食品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
 
  9.医药产业发展股。
 
  承担全县医药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医药项目入驻合理性的研究和合同的审核,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医药产业发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和修订;负责医药项目信息的收集并开展医药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品种转移或备案;负责落户医药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
 
  10.规划财务股。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及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派出机构。
 
  设立城东、城北、城南、花园、顾县、苟角、石垭、罗渡、中和、白庙、酉溪、坪滩、兴隆13个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所,其名称为“岳池县××(地名) 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会同区域内乡镇政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1.城东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九龙镇城东社区、安公桥社区、成果社区、文星桥社区及五里牌村、九龙镇龙藏办事处等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2.城北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九龙镇城北社区、园田社区、万兴社区、公园路社区及莲花寺村、九龙堰村、洗马滩村、曾家堰村、菊花山村、赵椿桥村和北城乡等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3.城南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九龙镇城南社区、城西社区、麻柳桥社区、玉皇观社区、新平桥社区及九龙镇杜家办事处、高垭办事处(不含菊花山村、赵椿桥村)、自生办事处(不含莲花寺村、九龙堰村、洗马滩村、曾家堰村、五里牌村)和朝阳乡等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4.花园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花园镇、翠管会、镇龙乡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5.顾县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顾县镇、东板乡、长田乡、双鄢乡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6.苟角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苟角镇、天平镇、鱼峰乡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7.石垭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石垭镇、花板乡、大石乡、乔家镇、普安镇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8.罗渡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罗渡镇、齐福乡、大佛乡、赛龙镇、裕民镇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9.中和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中和镇、临溪镇、伏龙乡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10.白庙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白庙镇、粽粑乡、新场镇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11.酉溪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酉溪镇、恐龙乡、平安乡、同兴镇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12.坪滩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坪滩镇、龙孔镇、镇裕镇、西板乡、石鼓乡、嘉陵乡、排楼乡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13.兴隆食品药品监管所。
 
  承担兴隆镇、秦溪镇、团结乡、黄龙乡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编制40名(其中22名用于机关,18名用于片区监管所)。设局长1名(兼县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县食品安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食品药品总监1名(副科级);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各1名,按县委有关规定配备。机关股级职数11名;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股级)13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40名行政编制:含从县工商局机关划转的2名行政编制、县工商局派出机构划转的18名行政编制、县质监局机关划转的1名行政编制以及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的19名行政编制。
 
  (二)与县农业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局负责食用种植业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2.县畜牧食品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3.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五)与县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监测,县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违法广告移交县工商局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所属执法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办理。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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