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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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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7 11:26:28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84
核心提示:《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13〕112号
发布日期 2013-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yuan.gov.cn/zfwjzflgfgfxwj/201682.jhtml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13〕48号),设置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药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将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垂直管理的小店、迎泽、杏花岭、尖草坪、万柏林、晋源六个派出分局及所属事业机构整体划转各区管理。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4.餐饮服务许可职责
 
  5.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地方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许可。承担上级下放和委托的有关审批事项。推进落实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
 
  (五)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食品药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检查,按规定做好违法广告处理移送工作。
 
  (六)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开展监测报告工作。
 
  (七)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九)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对外交流合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价。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信访、统计、行政后勤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组织培训、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监督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立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专项经费和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款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实施、审核。
 
  (四)综合协调处(新闻宣传处)
 
  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考核评价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分析预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据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完善食源性疾患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拟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落实。
 
  (五)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执法调研。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审核和办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食品生产环节应急处置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食品流通环节应急处置工作。
 
  (八)餐饮监管处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掌握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建议。协调、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承担餐饮监管环节应急处置工作。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管理规范。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建议。协调、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保健食品问题产品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处理移送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环节应急处置工作。
 
  (十)药品生产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中药材、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建议。协调、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药品生产及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监管环节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药品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建议。协调、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药品市场安全监管责任。指导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落实。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和药品违法广告处理移送工作。承担药品流通监督环节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建议。协调、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和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处理移送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监管环节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稽查处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协调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稽查工作,协调跨区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处置。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发布质量公报。处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为6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食品总检验师1名、药品总检验师1名。中层职数29名,其中:处长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职数14名。
 
  核定工勤人员8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太原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由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建议。市卫生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时,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八)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广告按有关规定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九)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十)与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无固定合法场所食品摊贩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十一)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管工作。
 
  (十二)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区: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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