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7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7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4 03:05:03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1
核心提示:《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13〕71号
发布日期 2013-1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eizhou.gov.cn/zwgk/fggw/sfbgswj/2014-01-08/1389171883d124117.html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设立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梅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区级权限内的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职能下放给梅江区。
 
  2.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梅江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能下放给梅江区。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调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6.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负责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职责。
 
  2.负责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职责。
 
  3.负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职责。
 
  4.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职责。
 
  5.负责核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职责。
 
  6.负责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职责。
 
  7.负责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的职责。
 
  8.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职责。
 
  9.负责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职责。
 
  10.负责上级政府下放我市的其他食品药品监管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机制,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乡镇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稳步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或参与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组织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七)监测经核准的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对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抽验工作。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三)指导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办)。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群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装备计划及机关财务计划,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组织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协调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来信来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审批,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审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负责局机关其他行政审批职能及上级下放委托的审批事项;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等审批。
 
  (四)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五)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餐饮监管科。
 
  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八)药品生产监管科。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特殊药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本地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工作;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九)药品流通监管科。
 
  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测经核准的药品广告;掌握分析药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测经核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监测经核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二)稽查局。
 
  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稽查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拟订、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负责受理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方面的举报投诉;承担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含省下达的划转行政编制5名,原市卫生局划转行政编制1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划转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市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4名(1名兼任市食安办副主任;1名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另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名副局长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职数和编制);稽查局局长1名(高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稽查局副局长3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涉及的运输、藏贮环节,专业从事审批储存和运输活动的企业(如物流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运输、藏贮行为按照承担主体确定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行为的监管。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关于“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流通和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力度。卫生和计生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公安部门依法开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犯罪活动。
 
  关于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职责。涉及法律法规与现行分工不一致的,在相关法律修订前,由相关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确保工作延续性。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门可以对市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具体执法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职责。按照《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维持现行分工不变。
 
  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与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梅州城区(不含梅县新城)食品摊贩监管执法工作。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及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整合,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加挂梅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其机构职责、编制调整等事项另行规定。
 
  (三)用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