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觉做好区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基本民生问题,改革完善现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我市整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直接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职能和任务,也是这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构建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科学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分局、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分局、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将区县经贸部门承担的牲畜屠宰管理职能划转到区县农业部门。未设置农业部门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牲畜屠宰监管职责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区县农业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增加监管力量。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度。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改革要求,统筹研究市、区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技术资源整合工作,做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根据“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分局、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基层派出机构涉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构、人员编制、设备以及相关经费划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分局、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及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机构、人员编制、设备以及相关经费划转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区县经贸部门有关畜禽屠宰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经费划转区县农业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工商、质检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
本着精简机构,合理配置的原则,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周至县、蓝田县、户县、高陵县可建立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也可向市场购买服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除配备必要的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外,可依托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成立新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重点加强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行政监管资源,把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向基层倾斜。要着重选配具有执法资质和行政执法能力较高的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选配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区县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创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区县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按照监管任务需要,确定监管经费标准,予以足额保障。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按照省政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充实镇(街道)监管力量,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所辖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每个派出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按万分之三的标准配置工作人员,若无法一次配备到位的,暂按标准的三分之二配备,逐步予以加强。各区和沣东新城管委会的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各县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派出机构接受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镇(街道)的双重管理,以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为主。所需编制从各区县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工作人员除由有关部门划转外,不足部分可逐步从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中选调,鼓励接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按有关规定考试补充人员。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对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及有关单项法规的要求从严管理。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协管员,由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各级探索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执法。各镇要充分依托和发挥镇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业综合服务站的工作力量,赋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专人管理,确保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明晰职责关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标准等方面的建设,明晰层级关系,突出职责重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重点是细化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日常执法监管和稽查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职责重点是对辖区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以及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管。行政村和社区配备的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三、着力构建责任明确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区县政府要负总责。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职能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本辖区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确保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各级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区县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强力推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区县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各区县要制定各自改革的实施方案,2013年11月15日前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要统筹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实现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改革任务务必于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严肃纪律。改革过渡期间,冻结相关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有关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动、干部任免及有关财务和资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改革未完成之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各区县要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下级的改革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加大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指导。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要做好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