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工商系统食品市场监管 “四制”工作规范(鲁工商消字〔2007〕24号)

山东省工商系统食品市场监管 “四制”工作规范(鲁工商消字〔2007〕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3 11:19:53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44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四制”工作,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立足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山东省工商系统食品市场监管“四制”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山东省工商局
山东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鲁工商消字〔2007〕2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inzhou.gov.cn/bz/jsp/zhengwu2/zfxxgk_openmsg.jsp?msgid=mo67_0000000123
   为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四制”工作,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立足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如下:
 
  一、一户多档制
 
  (一)推行范围:城乡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业户。
 
  (二)内容:工商机关指导食品经营业户对食品供货商分别建立档案,食品经营业户应建立食品进货台帐,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其中,供货商档案应包括:
 
  1、供货商的合法有效主体资格证明;
 
  2、食品经营者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3、每次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
 
  4、每批次食品的法定检验报告或者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规范要求:
 
  1、供货合同中应明确供货商、食品类别和品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重点约定供货商应承诺其提供的食品为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如因食品质量引发的食品不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等条款,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
 
  2、食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的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主要包括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该复印件要由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3、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主要指税务部门监制的进货正式发票或其他有效的进货单据;
 
  4、食品进货台帐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
 
  5、食品销售台帐包括批发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6、档案形式灵活多样,方便存放;
 
  7、供货商档案在有效追诉期内由经营者妥善保存;
 
  8、营业场所卫生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二、实名登记制
 
  (一)推行范围:城乡各类食品经营业户的从业人员。
 
  (二)内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须身体健康,掌握一定食品安全知识,在经营活动中须公示个人真实身份,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所属经营业户及健康基本情况在辖区工商所登记备查。
 
  (三)规范要求:
 
  1、食品经营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齐全有效;
 
  2、从业人员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健康证》;
 
  3、从业人员讲究个人卫生,穿戴整洁,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4、从业人员身份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免冠照片、姓名、编号;
 
  5、工商所对辖区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登记,做到底数清,记载详细,并要将实名登记内容归入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统一管理。
 
  三、证明登记制
 
  (一)推行范围:城乡集贸市场、传统性节会、物资交流会等熟食经营户。
 
  (二)内容:工商所要对上述商品交易场所经营熟食业户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摊位位置、食品名称、数量、来源、加工日期等信息,进行现场登记,并由销售业户现场签字确认。
 
  (三)规范要求:
 
  1、工商所对熟食经营业户信息登记齐全,书写清晰;
 
  2、所有登记信息由监管人员当场填写,并由经营业户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3、工商所要对登记内容归档保存;
 
  4、食品经营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必要的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标牌公示制
 
  (一)推行范围:城乡各类散(裸)装食品经营业户。
 
  (二)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散(裸)装熟食制品的名称、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标牌的形式公示。
 
  (三)规范要求:
 
  1、食品标牌以书写简便清晰、方便消费者查看为设计原则;
 
  2、经营业户应如实、全面、工整填写标牌,不得使用笼统字眼标注;
 
  3、食品标牌要在所对应食品的显著位置悬挂,方便消费者查看;
 
  4、食品经营者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必要的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物品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