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1〕8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1〕87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1 09:16:12  来源: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7782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进口食品种类和来源地不断增加,每年都有新的植物源性食品进入我国。为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确保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函〔2011〕879号
发布日期 2011-07-26 生效日期 2011-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7-21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zhciq.gov.cn/showInfo.do?infoId=24573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进口食品种类和来源地不断增加,每年都有新的植物源性食品进入我国。为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确保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进口的植物源性食品,在总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并确定其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风险控制措施后方能进口(总局特批的除外)。目前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首批)见附件。
 
  二、对进口植物源性食品,按规定需进行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进口企业办理《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对于以参展、使馆自用等非贸易方式进境的植物源性食品,按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指植物源性食品包括食品局主管的鲜或冷藏蔬菜、大米、面粉、杂粮杂豆、植物性调料、干坚果、籽仁类、油籽类、饮料原料、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啤酒花等产品。
 
  各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总局食品局。
 
  附件: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
 
  国家或地区目录(首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