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0 14:33:57  来源:福建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05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扩大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卫生厅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0-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phb.gov.cn/show.aspx?ctlgid=311862&Id=85727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2011年我厅下发了《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闽卫法监〔2011〕51号)和《福建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方案》(闽卫法监函〔2011〕320号),各地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扩大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作为当前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狠抓落实。
 
  二、扩大试点,深入推进
 
  (一)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各地要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的建设,到2012年底每个城市至少有两条示范街;每个县(市、区)有一定数量的示范店;2013年6月底前每个设区市应创建一个省级示范县;2013年底前争创国家级示范县。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单位挂牌后的监督检查,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质量和水平。
 
  (二)扩大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小餐饮整规试点,按照《福建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努力实现"提升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目标,确保小餐饮单位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整规试点范围,2012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完成小餐饮整规试点的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到2012年底每个设区市有1个县(市、区)开展小餐饮整规试点,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全面开展试点;2013年6月底前完成整规试点工作的全面总结,进一步推进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小餐饮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知晓度和参与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积极组织监管部门之间、餐饮服务单位之间学习交流经验,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加强对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要认真总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经验。请各设区市、平潭县卫生局于2012年11月30日、2013年6月20日前将前一阶段示范工程建设和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情况及附件1、2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处,好的经验做法随时上报。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表
 
  2. 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0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餐饮服务 小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