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行业价费行为,维护良好的行业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价格权益,促进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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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大价发〔2013〕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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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6-06 | 生效日期 | 2013-07-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wjj.dl.gov.cn/htmlfile/3/12196.html?xyz=0.13370273765743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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