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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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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26 14:10:02  来源:江西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809
核心提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函[2012] 913号)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赣卫法监字[2013]33号
发布日期 2013-06-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wst.gov.cn/cszw/fzjd/gzdt/201307/t20130712_279999.htm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函[2012] 913号)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我省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

  附件:江西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6月20日

  附件:

  江西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完成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提出现行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或废止的清理意见,规范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二、清理对象

  2012年6月底以前的江西省相关食品地方标准(食品、食品原料、检验方法及生产技术规程),包括已批准发布的;已经批准发布但目前尚未印刷出版的;已进入报批程序的报批稿;已列入计划和正在执行的项目计划,但尚未进入报批程序的。

  三、清理原则

  (一)没有或基本没有作用的食品地方标准予以废止;

  (二)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内容基本一致的食品地方标准予以废止;

  (三)对于技术水平完全落后,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相冲突或存在缺陷的食品地方标准予以废止;

  (四)对于内容存在一些问题且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修订的食品地方标准予以修订;

  (五)过细过小的食品地方标准予以整合;

  (六)对于存在需要细微改动和补充的食品地方标准应在少量修改后继续有效;

  (七)不存在上述情形的食品地方标准继续有效。

  四、工作安排和程序步骤

  此次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从2013年6月开始至2013年12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6月)

  1. 启动清理工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简称标准办)按照我厅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清理计划,组织成立标准清理工作专家组。

  2. 收集标准文本。协调省质监局提供其归口管理的强制性、推荐性食品相关地方标准目录和电子文档,制定拟清理的标准目录。

  第二阶段:清理阶段(7月至10月)

  1. 开展情况工作。清理专家组根据现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对食品地方标准进行认真梳理、综合分析和正确评估,填写食品地方标准逐项标准评价表(见附表1),按照清理原则提出清理工作意见。标准办根据专家清理意见填写有效、修订、整合和废止的食品地方标准目录表(见附表2)。

  2. 公开征求意见。清理专家组提出需要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的标准目录以及需要修订、调整的食品标准目录,征求现行食品标准归口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表见附表3)。

  3. 处理反馈意见。标准办收集各方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意见汇总表见附表4),组织清理专家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最终清理结果。

  第三阶段:清理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1. 形成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理专家组完成清理工作报告,提交审评委员会审议,上报省卫生厅审查批准。

  2. 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建议。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职责。省疾控中心要组织标准办按照我厅实施方案认真安排,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在清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清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原则,对标准内容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做出清理结论。

  (二)标准办要统筹安排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建由各部门、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相关专家组成的清理专家组,细化分解清理工作任务,严格把握标准清理原则,组织、督促清理专家组做好标准清理工作,确保按时达到工作目标。

  (三)要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标准清理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布清理工作进展,公开征求社会各方对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结果意见,并及时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为标准清理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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