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

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8 15:54:53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3007
核心提示: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相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我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并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制定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
发布日期 2013-04-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7886/201304/5cf2c14ea40c4e0abae7437d79e67456.s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相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我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并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职责,按照我委《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加快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到2013年12月底,完成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清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原则,对标准内容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做出清理结论。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废止地方标准或组织修订。同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中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一)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各地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将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适合当地监管需要的检验方法作为立项重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的,不宜重复制定食品产品的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时,应当及时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意见。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以保证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征求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经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的同时,还应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和技术指导,将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依法、依程序报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材料。

  (四)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收集标准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逐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衔接配套。

  三、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能力建设和保障措施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要明确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列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加强监督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此外,要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各地在标准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