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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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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19 10:22:22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3770
核心提示: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指导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办公厅特制定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
发布日期 2012-10-10 生效日期 2012-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moh.gov.cn/zwgkzt/pwsjd1/201210/56083.shtml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及各专业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加快地方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清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指导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完成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分析整理和评估工作,提出现行相关食品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修订或废止相应标准,调整相应标准管理方式等。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清理工作重点。清理工作重点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的矛盾、交叉、重复等问题,明确现行食品标准中属于食品安全的指标,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为整合食品标准奠定基础。
 
  (二)注重标准体系建设。清理工作要体现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原则,注重食品标准的通用性,注重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与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相衔接,注重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方法标准相配套。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流程(见附件)开展清理工作。
 
  (三)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清理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管理经验,并要考虑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确定标准目录和具体指标。
 
  三、工作任务
 
  (一)   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研究提出需要完善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立项、现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指标修改建议;提出现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相关指标纳入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建议;提出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清理建议;评估现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提出完善食品分类体系的建议。
 
  (二)   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研究制订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与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相协调;研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的确定原则;提出现行食品质量标准清理意见,提出与食品安全标准配套的建议;研究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未涵盖的食品,提出是否制订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议;梳理食品行业产品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提出现行食品行业产品标准清理意见。
 
  (三)   食品添加剂标准。提出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明确需要制订通用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类别;研究提出现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   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研究提出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研究提出现行营养与特殊膳食标准的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五)   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准。研究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研究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确定原则;提出现行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质量指标的清理意见;提出未被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涵盖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提出需要制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六)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研究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分析现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标准,研究卫生操作程序、良好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等内容,提出是否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建议;提出现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七)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对照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提出需要制定完善的检验方法标准目录;提出农药、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提出现行检验方法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
 
  1.启动清理工作。2012年10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专家组。审查通过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清理工作所需的人力和经费保障。
 
  2.征集标准文本。请现行食品标准的归口部门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强制性、推荐性食品标准目录和电子文档。涉及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目录和文本转请农业部处理。
 
  3.研究标准框架。2012年11月底前,组织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
 
  4.确定标准清理原则。2012年12月底前,各工作组确定本专业标准清理原则,对各部门提交的标准目录进行筛选。
 
  (二)  清理阶段(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
 
  1.开展清理工作。2013年5月底前,对现行食品标准进行指标比对分析,按照清理原则提出清理工作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6月底前,清理专家组提出需要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目录以及需要修订、调整的食品标准目录,征求现行食品标准归口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处理反馈意见。2013年8月底前,对各方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成阶段(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
 
  1.形成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3年9月,清理专家组完成清理工作报告,提交审评委员会审议,提交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建议。2013年12月,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确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组织管理和具体要求
 
  (一)协调相关部门和行业参与清理工作。卫生部负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现有食品标准归口部门、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提供归口管理标准的目录和文本,及时收集、汇总现行食品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农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各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工作。此外,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重大事项审议、督促和检查工作。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任组长,卫生部监督局、政法司、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审议通过《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清理工作并提供食品标准目录和文本等;督促清理专家组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清理专家组要承担清理技术工作。组建食品标准清理专家组,由各部门、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食品标准清理技术工作。清理专家组下设工作组,采取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各专业食品标准清理。清理专家组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清理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定工作进度,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握标准清理原则,确保达到工作目标。
 
  (四)发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和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作用。审评委员会要积极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和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审查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食品标准清理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标准目录和文本,组织研究清理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整理清理结果,安排审评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审查等工作。
 
  (五)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清理工作。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将定期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清理专家组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为标准清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清理专家组和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按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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