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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要求的批复(川卫函﹝201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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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19 08:49:23  来源:四川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2565
核心提示:你单位《关于办理修改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事项的请示》(川卫监总发﹝2012﹞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川卫函﹝2012﹞293号
发布日期 2012-07-10 生效日期 2012-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你单位《关于办理修改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事项的请示》(川卫监总发﹝2012﹞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拟对已在我厅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修改的,应按照以下要求提出申请。
 
  一、修改范围
 
  (一)企业名称及标准代号。
 
  (二)增加、减少理化微生物指标或改变指标值。
 
  (三)增加、减少出厂检验项目。
 
  (四)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
 
  二、提交资料
 
  (一)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登记表两份(可在http://www.scwsjd.com/下载)。
 
  (二)已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更名前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专家审查意见(减少出厂检验项目,增加、减少理化、微生物指标或改变指标值及其他涉及改变标准安全性内容的提交)。
 
  (六)半年内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增加理化、微生物指标或改变指标值的提交)。
 
  (七)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三、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卫生厅指定机构受理其申请,卫生厅和受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处理结果。符合修改要求的,向企业出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及加盖备案修改章的变更登记表,并在企业已备案标准文本上加盖备案修改章。不符合修改要求的,不予修改,并注明理由。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备案后,原备案企业标准中未修改内容依然有效,修改内容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执行。
 
  此复。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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