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三明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明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0 08:35:27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34
核心提示: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办〔2013〕1号),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切实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化流通环节重点食品品种综合治理,消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m.gov.cn/zwgk/zxwj/bmwj/201302/t20130222_187887.htm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办〔2013〕1号),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切实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化流通环节重点食品品种综合治理,消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53号),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省食安办的工作部署,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重点食品安全风险点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婴幼儿食品中重金属超标和阪崎肠杆菌污染问题专项治理

  针对开展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中元素铅、汞检出率高,婴幼儿谷基辅助食品的阪崎肠杆菌阳性率高的情况。市局统一安排对婴幼儿食品的抽检,各地应加大对流通环节的婴幼儿食品的检查力度,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超标专项整治

  针对2008年至2012年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连续5年我省花生及花生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超标情况。各地应加大对流通环节销售花生制品尤其是散装花生酱的监测与监管力度,切实落实流通环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等有关制度。

  (三)非法添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

  针对鸡肉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检出率高的问题。各地应加大对市场内鸡肉产品经营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以及经营者切实落实索证索票、进出台账、进货查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针对养殖鱼类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时有检出的问题。各地应加大对水产品流通销售环节监管,督促水产品销售企业、市场内经营户落实进货查验和台账制度,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查情况及处理建议严格依法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内批发商销售不合格水产品行为进行处罚。要督促市场开办者通过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对屡次被检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要清退出场。

  (四)熟肉、熟制米面制品致病菌污染专项治理

  针对检测中发现的即食食品中(如熟肉制品、熟制米面制品、蛋糕等)致病菌污染较为严重的问题,各地要加大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内的熟肉制品、熟制米面制品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加工经营条件,加强卫生质量控制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五)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问题专项治理

  针对误采误食有毒动植物造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各地要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警示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有毒动植物上市销售。

  (六)其他问题食品的专项整治

  针对检测中发现的茶叶农药残留超标、生食/半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程度高、生食果蔬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大生食易患肠道疾病等问题,各地应强化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对消费者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商场、超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义务,防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整治期限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3年1月至6月,此次专项整治以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各级工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措施应当持续实施,力求通过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消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点。迎接2013年6月底各级食安办对此次专项整治的抽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认真学习与领会《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闽食安委〔2012〕2号)、《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前店后厂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3号)、《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饮食大排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食安委〔2013〕1号)、《关于明确市区禽类屠宰监管职责的通知》(明食安委〔2012〕3号)等近期出台的监管职能新要求,切实履行工商部门的管理职责。将风险防控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要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请各地于2013年2月底前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当地食安办,3月22日前向市局报送第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6月21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二)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与配合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地区和部门间的相互沟通与配合,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及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相关地区、相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通报后,应依法依职责采取进一步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发布风险警示等措施,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三)加强抽检工作

  各地要结合年度抽样检验工作,将以上专项涉及的品种列入今年抽检计划中,组织安排实施。同时要运用快速检测设备,加强重点食品的抽检力度,对发现问题食品的,要及时送检,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作用,努力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注重正面引导,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普及食品安全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同时,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促进行业自律。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促进广大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而加大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力度。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