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规范管理市区饮食大排档,确保饮食安全,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饮食大排档管理和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闽食安委〔2009〕1号) 和《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饮食大排档管理,现将市区饮食大排档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梅列、三元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饮食大排档管理工作。本着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饮食大排档集中经营场地;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市管理等部门,清理整顿现有的临时经营场地;明确饮食大排档集中经营场地的主办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辖区饮食大排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饮食大排档信息登记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将饮食大排档经营者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政府及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主管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饮食大排档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负责对饮食大排档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主动配合区政府,选择在不影响交通、不扰民的地段统一布局,设立饮食大排档经营场地,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负责对场地建设进行指导,使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合卫生等部门,对饮食大排档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集中经营场地饮食大排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饮食大排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检查监督,经常开展原料和成品抽检;根据本部门职责,对饮食大排档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应当配合卫生等部门,对饮食大排档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饮食大排档集中经营场地的开办者和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是该场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在场地内饮食大排档经营者依法经营。
饮食大排档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