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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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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3 09:29:35  来源: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9
核心提示: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效能,根据《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t.egs.gov.cn/structure/jgzf/jgzfzw_80519_1.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效能,根据《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快速检测,是指全市工商系统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速检测设备和有关检测仪器,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抽样,依据食品标准,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性检测,做出质量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发现、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的一种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仅在检测设备所能检测的甲醛、二氧化硫、吊白块、亚硝酸盐、硼砂、双氧水、农药残留、甲醇、肉类水份、谷氨酸钠含量等十个项目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全市工商系统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任务、职责

  第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工作体制。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系统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基层分局(所)负责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局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市系统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工作规范;

  (二)制定全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

  (三)采购、配置和分配相关仪器、设备、耗材;

  (四)组织培训基层检测工作技术人员;

  (五)统计全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数据;

  (六)发布全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信息、通报;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分局(所)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八)每季度向省局报送快速检测工作总结及报表。

  第七条 基层分局(所)工作职责:

  (一)根据食品市场状况,制定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的检测时间频率,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三)制定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四)汇总并报送本辖区快速检测工作情况、工作报表;

  (五)发布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信息;

  (六)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

  (七)引导、监督经营者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撤柜、退回或销毁;

  (八)依法对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处理;

  (九)对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有关资料按规定归结整理,实施档案管理。

  第八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由基层分局(所)长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管理检测室和检测设备(箱),协调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联系试剂耗材的供应补充;

  (二)按照上级指令组织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任务,确保任务完成和人员财产安全;

  (三)做好宣传解释,积极争取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速测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督促工作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全面掌握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检测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检测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测工作。未经市局允许,不得擅自更换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人员。对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进行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操作。

  第十条 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食品的抽样、检测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二)在执行检测任务前要做好仪器设备、试剂及辅助材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妥善解决。

  (三)节约使用实验检测试纸试剂等材料,严格按规程操作要求使用仪器设备。

  (四)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每次检测都要做好检测记录,准确记载检测时间、地点、检测品种和检测结果等。

  (六)检测结束后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及时清洁与整理。

  (七)定期检查仪器设备、试剂和辅助材料的数量及状况,将贵重危险物品放到指定位置保管,对可能影响次日检测工作的问题妥善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基层分局(所)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能学习培训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人员应加强检测技术知识的学习与实践,不断提高快速检测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食品批发市场、集(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场所经销的生鲜、散装、裸装食品,原则上每周实施常规检测不得少于1次,每次抽检样品不得少于10个。基层分局(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则要求之上调整检测批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

  (一)传统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前的重点食品品种;

  (二)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部署的食品整治重点品种;

  (三)无标识或标志不清的食品;

  (四)学校周边的儿童食品;

  (五)分局(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和市场巡查中发现疑似不合格的食品;

  (六)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消费者申(投)诉较多、有举报线索的食品;

  (七)政府其它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反映、披露、曝光存在问题的食品;

  (八)其他需要检测的情况。

  第三章             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按照抽样、检测、送达、复检、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抽取样品时,抽样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在经营场所或者仓库内随机选择样品。在抽样中应选择基数较大的同批次商品。

  (三)抽样应持样品袋进行取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即时检测,一份留作备样待查。抽取的样品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除现场检验的外,应当场封样。

  (四)抽样执法人员应填写加盖市工商局印章的《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并由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五)备份用样品由执法人员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场所,确保不丢失、不变质,保持样品正常性状。经检测合格的备份样品应当及时退还给经营者。

  (六)检测食品时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检测费用或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过程严格按照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检测操作流程和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随时做好检查记录,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在工作单上,并及时向分局所负责人报告。严禁在实施检测、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检牟私。

  第十七条 检验结束后,执法人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加盖市工商局印章的《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并立即送达被检测人,由被检测人在办案《送达回证》上签收。被检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送达人应告知被检测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中载明的复检申请权利与时限。

  第十九条 被检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起4小时内向市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被检测人书面复检申请可以交由所在的工商分局(所),工商分局(所)应将复检申请书和备份样品一同上交市工商局。

  第二十条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由市工商局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程序执行《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快速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依据《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达《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书》,督促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该食品;被检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对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按照《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指标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迅速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同时向市工商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严重有毒有害指标,是指食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化工原料,或者农药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等,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和指数。

  第二十四条 依据快速检测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在被检测人的经营场所公示行政处罚结果。

  第四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保存、安全第一、有效利用”的原则。基层分局(所)应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自行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每台设备相对固定一名至两名检测人员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固定专人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不得擅自折装检测设备。

  第二十八条 基层分局(所)必须设立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除现场检验外,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操作必须在检测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条 检测箱内的各种试剂、试纸要均衡使用,尽量做到对食品的全面检测。试纸试剂要定期检查,看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过期的试纸试剂对食品质量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一条 使用后的仪器、工具应及时清洗和干燥,未经清洗不得重复使用,防止检测设备使用中的交叉污染。

  第三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必须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时上报。快速检测设备因无法维修需要报废的,应报市工商局审核后再按规定处置。

  第五章 信息管理及利用

  第三十三条 基层分局(所)应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检测数据,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基层分局(所)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当日在被检测人所在的经营场所,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公布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信息,以期引导、警示消费。

  第三十五条 对经检测确定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信息,公布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当将检测信息上报市工商局,经市工商局审核后批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该食品的名称、批次、当事人及检测结果。

  第三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信息未经组织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第三十七条 组织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公布的检测信息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层分局(所)应建立快速检测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对检测档案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应做到区分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对重要的资料要复制保存,年终整理存档。

  第三十九条 档案资料包括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测数据、检测方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说明书、标准资料、统计报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数字、图像、影音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实施检测的基层分局(所)应将每期食品快速检测记录及时整理,及时填入《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情况登记表》,每月30日应将当月快速检测情况汇总,向市工商局报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基层分局(所)应于次年1月将上年度《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等整理成册后,上报市工商局存档。

  第四十二条 检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与检测工作无关人员提供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因不按照本规范进行快速检测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市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不作为行为;

  (二)违反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快速检测,得出错误检测结果,造成不良的后果的;

  (三)由于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因保管不慎造成设备丢失的;

  (四)通过快速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处置,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在实施快速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检牟私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检测信息,或者给无关人员提供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将检测设备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因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而给被监测人造成损失,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局消保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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