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商分局(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基层工商分局(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依托,以网格化监管模式为基础,对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施巡查监管。
第三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及其内设机构以及岗位责任人,依据上级工商局规定的职责和本分局(所)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岗位责任制原则,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岗位职责,承担岗位责任。
基层工商分局(所)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局(所)长负责制,副分局(所)长协助分局(所)长承担分工工作,责任人负责岗位分工工作。
第四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分别对应划归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互为AB岗制度。
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办公场所设置本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
第五条 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或者相关部门通报、公布的信息,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县级工商局授权依法做好个体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答复、核实、处理本分局(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咨询、申诉、举报;
(四)按照食品质量抽样检验计划,组织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五)依法以本分局(所)名义或根据县级工商局委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完成下列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一)在本分局(所)登记食品经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经营重点行业的特别标注。结合企业年检、个体验照等环节及时补正漏标、错标的标注;
(二)采集、整理、报告规定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录入食品安全监管机读信息,归档、上报监管档案,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公众查询;
(四)负责转交办本分局(所)内部需要流转的监管任务,对监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时督查督办;
(五)完成上级工商局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计划
第七条 根据监督检查任务来源,分别对纳入年度监管计划、专项监管计划的食品经营者以及对申诉举报、抽样检验、食品安全事故等特定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县级工商局下达的监管计划,制定本分局(所)年度、月度和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并及时将监管任务细化分解到监管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本分局(所)监管方案,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基本检查项目为基础,区分不同监管对象的检查需要,添加必须的法定检查项目,制订巡查计划并生成打印出监督检查表。
涉及申诉举报、抽样检验、食品安全事故等内容的监督检查,依照相关规定制订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条 根据主体分类监管原则,分别对食品店、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等食品经营者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检查对象依法确定监督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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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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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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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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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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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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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依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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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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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安排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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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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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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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销售被污染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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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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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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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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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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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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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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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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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食品广告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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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食品广告是否含有禁止的机构、组织推荐食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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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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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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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主动提供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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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定期检查食品并做好退市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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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立即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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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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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如实记录食品进货查验的规定内容或保留载有规定内容的进货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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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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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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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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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规定内容或保留载有规定内容的销售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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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向购货者开具载有规定内容的销售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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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保存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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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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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在贮存散装食品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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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在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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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等监督检查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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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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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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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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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有关规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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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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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是否禁止其入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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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是否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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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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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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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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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经营危害健康物质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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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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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等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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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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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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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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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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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特殊要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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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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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是否进行处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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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监管计划,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下列食品经营者,实时制订巡查监管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的;
(二)申诉举报的、销售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工商局转交办的等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新设立六个月内的食品经营企业;
(五)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
(六)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中警示、提示,或者在年检中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包括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运输环节,以及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销售的食品的监督检查,均应为实地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
发现巡查计划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采取食品“倒查”等方式检查其保留供货者提供的进货票据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复印件。
对经营者获得的票、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还要通过食品“倒查”方式对批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属于本分局(所)辖区的批发企业,应报告县级工商局。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并依法查处,记录查处情况和结果。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分局(所)长根据县级工商局转交办、本分局(所)内部流转等临时监督检查任务,及时组织巡查。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职责和监管需要,可自主增加并实施对特定检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程分类处置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根据违法经营行为的不同情形,对照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类违法行为字典库》(苏工商消函〔2010〕6号)分别依法处置:
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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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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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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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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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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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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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44号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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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立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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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权限或者报批后,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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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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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县级工商局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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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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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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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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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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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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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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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号令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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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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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集报告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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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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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到县级工商局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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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号令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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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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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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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集报告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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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检测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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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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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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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经营者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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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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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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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经营其发现或者被告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停止销售,立案查处。停止销售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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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号令第23条、第32条,总局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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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退出情况的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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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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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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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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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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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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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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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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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号令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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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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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依法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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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号令第2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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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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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依法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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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44号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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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注销食品流通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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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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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4号令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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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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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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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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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验照中审查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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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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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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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4号令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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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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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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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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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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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号令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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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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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号令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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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食品经营者仍拒不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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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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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关食品安全的申诉,经核实未发现被申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处。被申诉人涉嫌违法的,按照先调解后查处原则处置;对被申诉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按照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调处。
有关食品安全的举报,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查处。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或者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按照12315操作系统有关销案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流通环节发生的不需启动应急预案的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级工商局通知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处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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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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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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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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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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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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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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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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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3号令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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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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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过程中,随时采集、分析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形式和时限向县级工商局反馈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采集、获悉到规定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应逐级报告。根据信息的重大、紧急程度,由分局(所)长向县级工商局局长、分管局长或者职能科室报告。相关责任人在经分局(所)长同意或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县级工商局报告。
食品安全信息采集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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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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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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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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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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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及本分局(所)管辖行政区域以外其他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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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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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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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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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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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中获知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或者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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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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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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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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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申诉、举报,不属于本局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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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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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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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不属于本分局(所)管辖的或者应当移送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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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信息反馈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形式要求报送。情况紧急时,可采用通讯方式报告,并记录报告人、接收人和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以及答复人和答复内容。对规定书式反馈报告形式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书式材料。
第六章 录入归档和信息公布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对各类书式资料进行汇总校核、报查报批,并分别回填录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或12315系统。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济户口管理规定,除应由县级工商局档案部门管理的有关食品安全资料外,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本分局(所)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应包括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计划方案、总结和咨询、申诉、举报以及抽样检验、快速检测、反馈报告等有关资料。参照《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主要归档资料目录》(附表1),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相关监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分局(所)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转载公示上级工商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省工商局《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苏工商消〔2010〕110号)规定,经上级工商局同意后,公示以下涉及本分局(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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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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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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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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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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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定,报批、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公众对涉及本分局(所)食品安全信息的查询。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对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环节、具体监管任务完成情况,应采取检查书式材料、机读信息和实地抽查监管对象等方式,实时督查监管任务完成进度,审查监管结果和质量,实施监管质量和效率的动态控制。
对未按规定完成巡查计划、交办任务,或者退回重新监督检查、反馈等事项,由相关负责人负责催办、督办和督促整改,并将情况记入相关人员考核记录。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监管工作重点,按照岗位分工职责,可参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基本内容》(附表2)调整确定考核项目。
综合性的检查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阶段性的检查考核,可在专项监管结束后,或者根据阶段性监管工作的进程酌情安排。
第三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6条和省工商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监督检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二)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采集、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披露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
(六)其他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行为。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主要归档资料目录
2、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基本内容
3、常用监管表格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主要归档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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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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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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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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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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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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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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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阶段性和全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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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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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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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督查督办记录/巡查监管组(员)检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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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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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分局(所)(所)集中学习培训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纪录/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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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食品经营者学习培训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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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分局(所)(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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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媒体报道记录、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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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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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主体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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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无证经营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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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类/连锁超市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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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月度、单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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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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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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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咨询、申诉、举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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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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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申诉、举报处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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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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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检验/快速检测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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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级局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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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工作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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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检测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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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检测抽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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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检测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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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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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可能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送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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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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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采集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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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食品安全月报、季报、年报表/专项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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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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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登记表/公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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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县级工商局和县级工商局批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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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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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档而难以归入上述分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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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监管组(员)检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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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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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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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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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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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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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式资料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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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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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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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类监督检查重点添加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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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添加重点检查内容的1次扣0.5分。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或专项和增加频次的检查应查尽查。少查或无记录1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规范1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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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应查尽查,记录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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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应查尽查,记录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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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监督检查应查尽查,记录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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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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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咨询申诉举报记录、资料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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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录资料1件扣1分,资料不完整规范1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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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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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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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制定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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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计划1次扣0.5分,工作或处置记录不完整规范1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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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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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结果处置记录资料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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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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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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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规范制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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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文书制作、送达不规范1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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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材料完整,法律文书规范制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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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
|
5
|
按规定报告和处置,报告、处置、反馈记录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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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处置、反馈记录不完整规范1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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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资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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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报告信息资料完整、规范
|
反馈报告报送不及时或不完整规范1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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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监管资料整理、报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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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读信息
20
分
|
检查记录
|
12
|
年度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录入,录入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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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未录入、录入不及时不完整规范1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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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录入,录入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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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频次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录入,录入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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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录入
|
8
|
咨询申诉举报记录及时录入,录入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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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未录入、录入不及时不完整规范1次扣0.5分。未按标准建立电子台帐扣1分,台帐录入不完整规范2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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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记录及时录入,录入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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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主体电子台帐登记录入完整、规范,及时登记维护
|
||||
现
场
检
查和办案
50
分
|
主体资格
|
16
|
经营者持有有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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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或期满1次扣1分,无有效健康证明1人次扣0.5分,擅自改变事项1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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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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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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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
|
18
|
销售的食品在保质期内
|
超过保质期1件食品扣1分,其他情况1件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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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有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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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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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是否按规定贮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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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行为
|
16
|
进货时履行查验义务,保留供货商提供的相关资料
|
查验资料未保留或极不完整、没有销售凭证、未记录退市食品的1次扣0.5分,发现其他未列入此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件扣1分
|
|
主动提供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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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批发企业查验记录、批发记录和票据凭证按要求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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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食品,并做好退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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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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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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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采取抽取等额检查基数方式进行;2、对考核项目以年度为单位计算的,按序时完成比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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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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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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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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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案件查处
□专项监督检查 □年检/验照
□申诉/举报 □日常监督检查
□抽样检验 □有关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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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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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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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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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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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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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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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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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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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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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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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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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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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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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发生情况
记
录
|
事故详情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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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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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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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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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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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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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事故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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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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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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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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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执照/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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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食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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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故先行
处
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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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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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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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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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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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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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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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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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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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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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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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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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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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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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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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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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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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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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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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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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公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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