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眉食药监发〔2013〕67号)

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眉食药监发〔2013〕6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3 08:29:18  来源: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结合眉山实际,制定了眉山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眉食药监发〔2013〕67号
发布日期 2013-05-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s-fda.gov.cn/view_xx.asp?id=6118

  各区县局,市局机关各科(室、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结合眉山实际,制定了眉山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日

  眉山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局文件要求,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时间步骤

  (一)检查整治与案件查办阶段。(5月13日—8月30日)

  市局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后,确定一批全市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和品种,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各区县局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局在检查整治的同时,要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局文件规定,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从严查处。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二)规范提高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区县局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指导工作组、技术支撑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各区县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局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移送工商或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局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各区县局上报市局后,由市局请示省局统一发布。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局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区县局要及时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在专项行动期间,从6月7日起,每周星期五下午四点前报送本周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工作统计表附件2.3、小结、图片、视频等资料)。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市局。于9月18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成效。

  联系人:叶露华,李建川

  联系电话:38162260

  联系邮箱:78841192@qq.com

  附件:1.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

  3.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统计表.doc
  附件1

  眉山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责任分工如下:

  组  长:杨云峰

  副组长:郑晓、曾扬、吴甚儒、蒋卫东、邹泽香

  成  员:侯永昌、曾燕、苟雍、杨秀玲、叶露华、王勇、杨双全、欧军

  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拟定行动方案、筹备会议、汇总信息、起草讲话材料和总结报告、协调相关工作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责任科室:保化科

  二、新闻宣传工作组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执法依据和政策解读,协助行动造势、宣传策划、新闻发布、跟踪报道等,负责社会沟通、发布专项整治信息。

  责任科室:办公室、法规科

  三、案件查办工作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安排现场检查和案件查办;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协调指导各区县局案件查处和督办等工作。

  市场科负责对辖区内重点药品经营单位保健食品开展检查和督查;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重点餐饮企业保健食品开展检查和督查;

  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二大队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保健食品经营门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保健食品开展现场检查和督查。

  保化科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和督查,对案件查办总牵头,组织对各检查组发现的案源案件进行查办。

  法规科负责对案件查办提供政策法规依据,案件复核。

  四、技术支撑工作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检验检测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技术保障等。

  责任单位:市药检所

  五、后勤保障工作组

  主要职责:争取保健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及抽验经费,为专项行动提供经费及后勤保障。

  责任单位:财务科、办公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7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