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快速检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速检测设备,对有关食品进行检测,判定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方法。
快速检测仅限于散装、裸装食品。
第三条 快速检测工作由县级工商局组织领导,制定检测计划和日常管理制度,工商所(基层分局)根据本辖区食品市场状况具体实施。
第四条 县级工商局负责对从事快速检测的执法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五条 快速检测严格按照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条 快速检测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抽样。现场抽样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测人出示执法证件。
抽取样品时,执法人员应填写加盖所属县级工商局印章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并由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快速检测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用样品,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除现场检验的外,应当场封样。
检验所需备份用样品由执法人员妥善保管备用。
(二)检测。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快速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在工作单上如实填写检验结果。
(三)送达。检验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填写加盖所属县级工商局印章的《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并立即送达被检测人,由被检测人签收。被检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予以注明。
送达人应告知被检测人《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载明的复检申请权利。
(四)处理。经快速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达《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书》,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被检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对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五)复检。被检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检的,由实施快速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程序执行《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快速检测中发现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迅速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同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八条 依据快速检测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公示行政处罚结果。
第九条 快速检测工作情况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应按月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工商所(基层分局)应建立快速检测工作档案,将《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于次年1月移交所属县级工商局。
第十一条 快速检测相关文书表格式样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送达快速检测文书必须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格式的《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