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范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近保质期食品(以下简称临期食品)是指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限即将到期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的食品。
二、临期食品按照以下期限界定:
(一)食品保质期12个月以上 (含12个月),期满之日前45天;
(二)食品保质期6个月(含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食品保质期1个月(含1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食品保质期7天(含7天)不足1个月的,期满之日前3天;
(五)食品保质期7天以下的,保质期最后1天;
(六) 现场制售的食品,制作当天应当销售完毕。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经营者可在临期食品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也可根据临期食品的数量、特性,因地制宜建立临期食品专区(专柜),相对集中陈列销售,并在专区(专柜)醒目位置明示“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购买后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的提示语。
临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加贴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识不得覆盖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分装后,应当在小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和保质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放销售,应当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对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小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
五、现场制售的食品当天未能销售完毕应当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不得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再次加工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场所的临期食品进行排查,对到期食品及时清点、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做好退货或销毁记录。
七、工商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对制度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强化对临期食品到期下架退市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对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要依法查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工商执法人员要认真落实食品市场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要求,做到巡查有记录、监管有痕迹。对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九、工商部门要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强化对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十、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平台的作用,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提高消费诉求解决效能。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倡导科学消费,引导安全、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