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发货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入库查验
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对购入的食品进行入库查验。
预包装食品要检查食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QS认证标识及编号等内容,散装食品要检查食品的色、香、味、型等感官性状,肉禽类等生鲜食品,要查看有效的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防止购进三无、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严把进货关。
(五)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索取的票证,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六)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记录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方式。
1.电子记录。使用宁夏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或利用自行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形成食品进货记录。 三、定期查阅进货记录,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在销售中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销毁,并将处理情况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保持店容店貌整洁,食品与其它商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开陈列,摆放整齐有序。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三、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验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帐实相符。
四、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五、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六、经销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不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七、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撤柜退市,及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减少社会危害。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 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购货凭证依法要求退换或赔偿。
九、 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粮食、食用油、蔬菜、水产品、畜禽肉等大宗食品,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或基地)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二、协议签署前,应当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质量承诺等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
三、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约定食品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明确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和购销双方权利、义务。
四、协议签订后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查,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定期考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不予进货。
六、协议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 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3.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4.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5.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6.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
7.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督促经营者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9.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要。
四、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和下架退市、销毁制度。
五、不采购和销售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
六、不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
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
(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3)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
(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并经权威检测机构证实的的食品;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上市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四、经营者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销毁,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经营者销毁不合格食品,应当确保该部合格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不合格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有发霉、变质、腐烂、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库。
(二)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离地20厘米、离墙15厘米) 。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
(三)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记造册。
(五)食品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六)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三、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二)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三)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清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或与非清真食品分区摆放。
(四)对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六)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七)分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
(八)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九)经营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十)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六、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紧急处置。
三、对问题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封存;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