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项目: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审批程序
分项目: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9号令)
三、 许可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为非疫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三)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 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五、 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公布名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不收费,现场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附件:
1、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第一批)
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
2、提交材料目录
(一)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检疫、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四)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关于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五)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3、申请表示范文本:
进口肉类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表
(中文本)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要求向中国出口肉类的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提供的资料内容,并请免费自愿提供其它任何支持本申请表的资料。 |
1. 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名称:
1.2地址:
1.3企业注册编号:
1.4 注册批准机构:
1.5建厂日期:
1.6总占地面积:
1.7总建筑面积:
1.8加工产品种类:
1.9欲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名称:
1.10畜/禽来源:
1.10.1屠宰畜/禽来自的省份/地区:
1.10.2送宰畜/禽是否随附有检疫证书(如有,请附样本复印件):
1.10.3是公司自有农场还是合同农场:
1.11企业已批准出口的国家/列出国别、注册日期、注册产品的类别、首次出口年份和最近出口日期, 并随附最近一次出口至各注册国家的兽医卫生证书复印件
2. 企业位置和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