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紧跟海关总署更新:掌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新动态

原创|紧跟海关总署更新:掌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新动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6 11:53:0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46
核心提示:新年伊始,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发布了新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旨在固化已有改革成果,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理念,提升注册管理规定部分条款适用性等。本次修订也针对以往注册过程中具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回应。食品伙伴网将主要的变化分享如下。

新年伊始,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发布了新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旨在固化已有改革成果,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理念,提升注册管理规定部分条款适用性等。本次修订也针对以往注册过程中具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回应。食品伙伴网将主要的变化分享如下。

1、单独条款规定有关“体系认可”的要求

在现行法规中,有关体系认可的要求是作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之一,主要强调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通过海关总署的等效性评估、审查。《草案》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海关总署与境外签署的合作协议,包括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协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协议以及与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签署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内容的其他合作协议、联合声明等可以作为体系认可的条件。增加基于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结果,有助于推动国际共治理念落地。

2、注册方式与体系认可挂钩,目前的注册方式或将大变革

草案拟将确立新的注册方式,将工厂注册与国外的体系认可挂钩。

境外国家(地区)获得海关总署体系认可的,境外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提交推荐在华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清单很可能直接被海关总署审批通过并赋予在华注册编号。海关总署保留对推荐注册清单中企业进行抽查验证的权利,若发现被推荐的企业有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海关总署不予注册,并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终止境外国家(地区)的体系认可。

未获得国家(地区)层面的体系认可的境外国家(地区)的企业需自行或委托代理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此种情形依据食品类别的不同,提交注册申请的材料不同。对于在新建立的《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类别,除一般的申请材料外,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报告、推荐函等,这与现行法规中推荐注册提交材料的要求基本一致。

3、8类食品或将不再执行目前的推荐注册要求

《目录》中的食品类别主要包括:肉类及其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蛋与蛋制品、包馅面食、大米(新单列品类)、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坚果与籽类、干果、乳制品和水产品。这11类产品将成为新的“推荐注册”产品类别。而按照现行法规实施推荐注册的蜂产品、食用油脂和油料、食用谷物(大米除外)、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以及保健食品未来可能不需要执行推荐注册方式,从而大大简化注册流程。

4、对于重新注册的情形重新明确

草案对于重新注册的情形充分进行条件说明,不再一刀切将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作为必须进行重新注册的要求,充分考虑到注册工作的主旨是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只有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重新注册。

5、延续注册不再设定申请时限要求

现行法规要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草案未提及“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的时限要求。尽管如此,但食品伙伴网仍然建议,即使未来新规实施以后不再要求提前延续的时限,企业依然应充分考虑注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以及审批周期,尽可能确保在到期日之前完成延续申请并获得批准,避免有效期到期时未获得延续批准。

6、明确免于注册的情形等争议事项

草案新增条款明确: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旅客携带的食品,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援助、免税经营的食品,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的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免于注册。

这对现行法规是一个很明确的补充,以往对于跨境电商以及样品产品等的境外工厂是否应注册在业内出现过不同的声音,也曾引发多次讨论,相信随着后续草案的落地实施,为相关行业吃了定心丸。

以上是对海关总署《草案》主要变化的总结分享。总体来说,未来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要求充分考虑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进口不合格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社会关注度以及国际通行做法,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充分的优化:企业注册与境外的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充分融合,互为依存条件;推荐注册产品类型覆盖品类减少至11类;同时实际回应了有关重新注册、延续注册时限和免于注册的问题。

如果修订版草案落地实施,可以预见,实际需要进行注册申请的企业或将大大减少。草案为境外工厂简化了注册路径,但也体现了海关总署加强与境外主管部门合作,签署合作文件等方式,认可外方对企业的监管体系,优化注册评审流程,同时按照协议督促外方落实注册后监管责任。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99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