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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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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0 01:57:00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393
核心提示:出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1. 出口皮张类等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的简介、使用或加工出口产品的种类、需要出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的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

(2) 企业厂区平面图(复印件)。

(3) 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流程中温度处理的时间、使用化学药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使用的有关设备的名称)。

(4) 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5) 企业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6)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出入库管理制度;

     2)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

     3)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4)污水处理措施。

(7) 接触动物产品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8)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

(9) 图片资料包括:厂门、厂区内外全景、车间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处理设施及用具消毒过程、外包装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原料、成品库等照片。

3. 不符合要求处理

  (1) 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制度的,限期整改;

  (2) 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不受理申请;

 (3) 建立的制度和措施、工艺流程不符合防疫要求的,须重新修改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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