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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沪府发〔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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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3 09:50:19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2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11〕21号
发布日期 2011-05-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e-nw.shac.gov.cn/zfxxgk/zixun/nyzcfg/sfgfxwj/201106/t20110610_1295301.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为正局级。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裁决建议;指导区县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

  (四)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协调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重点项目。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主管食品工业行业,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市盐务局负责食用盐专营监管。

  (四)市商务委:主管食品流通行业。负责生猪屠宰场的规划设置;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由市酒类专卖局承担)。

  (五)市农委:承担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本市地产蔬菜、生猪等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负责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

  (六)市工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七)市质量技监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八)市卫生局:参与食品风险监测;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配合搞好样品检验等。

  (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十)市公安局: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市财政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职责。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十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并承担《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负责无照占道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具体由市城管执法局承担)。

  (十五)市监察局:承担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等有关工作。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管。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新闻发布。

  各成员单位要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协调决定,明确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区县要成立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县分局;各乡镇和街道要明确相应的综合协调部门。

  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形成合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分段监管、无缝衔接、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努力使本市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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