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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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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6 10:42:58  来源:辽宁省卫生局  浏览次数:1790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食安委发[20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4-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ywsj.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46

  各市、绥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加省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按要求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向省食品安全办反馈工作意见。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七)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立法,在新的法规出台前各部门要按照既往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法规出台后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履行的职责

  (一)各部门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卫生部门进行通报。

  (四)组织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六)制定各自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七)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八)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九)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十)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未履职、渎职人员进行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省委宣传部

  1、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对重大食品安全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3、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将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作为文明城市的评比条件。

  (二)省编委办

  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

  (三)省发展改革委

  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监管能力建设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负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2、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3、负责盐业行政管理,打击各种盐业违法活动。

  (五)省教育厅

  1、负责督查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

  4、保障学生饮水安全。

  (六)省科技厅

  1、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广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2、关注国内、国际食品安全科技动态,通报有关信息。

  (七)省民委

  依法定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八)省监察厅

  1、对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监督。

  2、负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涉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九)省公安厅

  1、依法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2、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省财政厅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十一)省环保厅

  1、负责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

  2、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

  (十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依法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

  3、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饮水安全工作。

  (十三)省农委

  1、负责制定农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2、协调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3、研究农产品生产中的问题,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业部所属部门认证)认证申请受理、申报材料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

  (十四)省海洋与渔业厅

  1、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2、组织对海洋和渔业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管理。

  3、拟订渔业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渔业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4、组织实施渔业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对认证的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的产地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对水生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十五)省服务业委

  1、负责生猪屠宰行业及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牛、羊等定点屠宰工作。

  2、指导流通环节商业企业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开展对食品安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自律。

  3、负责酒类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十六)省卫生厅

  1、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职责范围内的预警,并及时向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4、组织建立、完善、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5、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6、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相关疾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落实,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能力。

  7、加强食源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

  8、做好职责范围内饮水监管工作。

  9、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十七)省工商局

  1、负责对全省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对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上市食品的监督检查。

  3、依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4、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对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以及食品商标侵权和违法行为。

  (十八)省质监局

  1、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3、依法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4、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省政府法制办

  起草或组织起草、审核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十)省畜牧局

  1、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监督。

  2、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畜牧养殖过程中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及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发布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4、组织实施畜产品、无公害畜产品的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对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

  2、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的无证经营行为。

  4、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二)省食品安全办

  1、组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3、拟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协调推进其实施。

  4、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各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5、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6、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7、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8、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9、规范指导全省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系统,掌握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

  10、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2、对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公布。

  3、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二十四)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负责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对列入进出口法定检验目录的食品类货物,严格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细化本部门具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员,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负分管职责,是第二责任人。

  (三)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部门和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的处室负责人负具体工作职责,是第三责任人。

  (四)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部门和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的人员按其岗位职责负责,是具体责任人。

  六、实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监管水平,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严肃政纪,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相关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对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指示及交办的事项,贯彻执行、综合监督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

  3、对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敷衍了事,拖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或消极影响的。

  4、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和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疏漏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的过错、失职行为。

  (二)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领导集体或主要领导决策产生过错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分管领导未尽职责造成过错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3、适用政策法规和规定不当造成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按规定要求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追究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和处室领导的责任。

  (三)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我省相关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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